洗米華案|周焯華涉內地澳門4宗罪 倘罪成可監10年或以上
2021-11-29 06:37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對周焯華批准逮捕後,澳門司警以涉嫌「犯罪集團」、「不法經營賭博」及「清洗黑錢」拘捕周及另外十人。據了解,周被指涉及的澳門「三宗罪」和內地「一宗罪」,當中三罪均可判監十年或以上。有法學專家稱,目前沒有法例可將澳門居民移交內地受審,有關人士若在澳門被判罪成,服刑後仍會遭內地通緝及追究刑責。
專家:沒法例把澳人交內地
澳門《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犯罪集團」罪是針對發起或創立以實施犯罪為目的的團體、組織或集團者,可處三年至十年監禁;參加該等團體、組織或集團者或對其給予支援,尤其是提供武器、彈藥、犯罪工具、保衞或集會地方者,又或對招募新成員提供任何幫助者,可處相同刑罰;領導或指揮有關團體、組織或集團者,可處五年至十二年監禁。
「不法經營賭博」罪則指凡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以任何方式經營博彩或負責主持博彩,即使非經常性者,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倘從事任何與該經營有關活動者,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罰金。
「清洗黑錢」罪主要是針對處理犯罪得益,三種情況下可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其一是由犯罪集團或黑社會實施清洗黑錢,或由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或黑社會的人實施該犯罪活動;其二是有關犯罪活動涉及恐怖主義、資助恐怖主義、販賣人口及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等;第三種情況則是涉案人士是清洗黑錢的慣犯。
干犯該罪行同時可被處以罰款,罰金以日數訂定,最低限度為一百日,最高限度為一千日,每日罰金為一百至二萬澳門幣不等。
倘罪成服刑後 面對內地通緝
至於周焯華涉嫌干犯內地的「開設賭場」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是指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讓他人賭博,以及建立賭博網站或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有關罪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若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退休的澳門科技大學前助理教授、法學專家譚志強表示,目前並無法例可將澳門居民引渡往內地受審,澳門司警亦只針對澳門法例進行拘捕,被捕者若日後被判罪成,服刑後亦要面對內地的通緝,一旦在內地被捕,將再被追究內地的違法行徑。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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