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收工程承辦商1.5萬賄款 酒店行政助理經理判囚獲緩刑
2021-11-22 17:16
年近七旬的酒店行政助理經理因接受1.5萬元賄款,而被廉署控告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告早前認罪,扣除此減刑因素後,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6星期,緩刑2年。
辯方大律師蘇明哲求情時指,被告實際上只保留了賄款中的其中1.3萬元,望裁判官梁嘉琪考慮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辯方亦指稱,廉署人員拘捕他當日大力地拍打其家門,驚動隔籬鄰舍,是故意使被告感到尷尬,控方表示不同意此說法。
案情指,案發時任職灣仔芬名酒店行政助理經理的被告,於2019年2月與其下屬,即該酒店的工程師及酒店工程承辦商董事兼股東會面。前者負責監督酒店所有工程及維修項目。被告期間從該董事兼股東接受賄款,作為安排或容許芬名酒店的員工協助進行本應由該工程承辦商完成有關項目的報酬。
69歲被告黃世光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指他約於2019年2月,與上述芬名酒店工程師、一名工程承辦商董事兼股東,以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一同串謀,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從有關董事兼股東接受1萬5000港元,作為安排或容許芬名酒店的員工協助進行本該由有關工程承辦商完成的項目的誘因或報酬。
法庭記者:湯璧瑜
建立時間14:16
更新時間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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