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承辦商貸款未申報 中電子公司經理違防賄例判囚4個月緩刑
2021-11-18 18:40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電力供應商同系公司前項目經理,控告他在監管電纜壕坑工程時,沒有申報利益衝突而接受承辦商貸款共135,000元。被告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刑。
陳嘉文,46歲,中電工程有限公司前項目經理,被裁判官劉淑嫻判處入獄四個月,緩刑兩年。中電工程其後易名為中電源動有限公司。被告早前被裁定四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案情透露,中電工程於案發時為中華電力有限公司的同系公司,負責施行由中華電力判授的電纜壕坑工程。中電工程及中華電力同為中電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被告當時是中電工程的項目經理,獲派駐該公司電力工程支部配電電纜組工作。他負責監督承辦商在深水埗區所進行的電纜壕坑工程。
根據中電控股發出的紀律守則,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所有僱員不得從與中電控股及其附屬公司有事務往來的任何人士或機構接受任何利益,包括貸款。僱員亦應避免會引起利益衝突的情況,並須向僱主報告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
被告於2014年至2017年期間,先後四次出席由中電工程舉辦,提醒僱員遵守紀律守則的年度講座。他每次均有簽署一份「紀律守則合規陳述書」,申報自己沒有利益衝突及沒有違反紀律守則。
但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於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間,從一名承辦商接受五筆貸款共135,000元。該承辦商施行的電纜壕坑工程受被告監督。
中電控股早前將貪污投訴轉介廉署,並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有成及周景生協助。
廉署提醒私營機構員工,必須遵守防賄條例,並應避免利益衝突的情況及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以免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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