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裝修工強姦性侵2名繼女罪成 延至下月判刑候心理創傷報告

2021-11-15 20:32

陪審員裁定被告企圖強姦罪、強姦罪、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的行為罪成。另1項猥褻侵犯罪成。資料圖片
陪審員裁定被告企圖強姦罪、強姦罪、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的行為罪成。另1項猥褻侵犯罪成。資料圖片

67歲裝修工人被指在15-19年間,分別在香港和內地強姦與非禮兩名年幼繼女。案件退庭商議7小時,5女2男陪審員裁定被告1項企圖強姦罪、1項強姦罪,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的行為罪成。被告另1項強姦罪獲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惟交替控罪即猥褻侵犯,則大比數裁定罪成。另一項強姦罪,陪審員未能達成裁決,留待律政司決定是否繼續起訴。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替事主X索取心理創傷報告,案件押後至下月28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67歲被告以W.Y.T.為名字代號,他原涉及10項罪名,即1項企圖強姦罪、3項強姦罪、3項猥褻侵犯罪、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的行為罪。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為女童X及Y的繼父,2015年開始,2人與被告同住於內地,直至4年後X隨被告來港定。首次事件發生時,X年約11歲時,被告強行拉她入睡房並脫去她的褲子,吸啜她的乳房及張開她雙腿,以陰莖「篤」她陰部數秒。事後他要求X不要告訴母親M,否則不會獲發生活費。

同年中秋節,被告將陰莖「深深插入」X喉嚨中,要求對方為他性交,期間沒有配戴安全套。不足一星期後,被告再拉她入房強姦,X感覺私處留有黏液。翌年亦2度發生同類事件,另一次被告著X替自己手淫。被告之後轉移隔著衣服,搓揉當時只有8歲的Y的胸部。

X在其中一次疑似被非禮後嘗試逃走但失敗,被告向其表示:「幫你買咁多好嘢,俾我摸吓都唔得!」X透過錄像作供時一度哽咽,又稱被告曾「兩隻手綁住我隻手唔俾我掙扎」。

法庭記者:陳慧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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