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教授被指抄襲提上訴 研究資助局指未列明出處及來源已屬抄襲

2021-11-11 17:03

教授陳忍昌今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教授陳忍昌今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城市大學電子工程學系講座教授陳忍昌在2013年呈交研究資助申請書時,文中有一張圖片沒有標明出處而被指抄襲,被罰兩年內不可申請研究資助。陳在2017年向研究資助局上訴但遭駁回,去年亦被法庭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陳今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認為抄襲(plagiarism)一字的定義應該包含「有意圖」(intentional)的元素。

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裁定,抄襲的定義應由研究資助局去決定,應該屬於學術範疇,並非由法庭去定奪。雖然陳辯稱只是一時大意,並沒有意圖抄襲,但城大16名教授一致裁定陳屬抄襲,處理過程中合法亦無程序不公之處,故裁定陳敗訴。

資深大律師高樂賢代表教授陳忍昌,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轄下的研究資助局。高樂賢指學校網站上對於抄襲的定義應針對學生的論文或報告,不應應用在教授的研究資助申請上。他認為本案雖屬學術議題但具可訴性,亦認為法庭有權撤回原本禁止陳在兩年內申請研究資助的懲罰,又或改為向陳發出警告信。

黃則指陳身為教授,即使因為疏忽大意或沒有意圖而犯下抄襲,已大大影響到其可信性及可靠性,而不論有意或無意,只要未有列明出處及來源已屬抄襲。研究資助局及城大16名教授均裁定陳屬抄襲,亦以「疏忽」來形容陳的抄襲事件,但無論是疏忽大意或是沒有意圖,抄襲了就是抄襲了,犯錯後便應接受懲罰。黃又指禁止陳在兩年內不可申請研究資助的懲罰適當,局方亦是認真考慮事件的嚴重性後才決定判罰兩年,而改為只向陳發出警告信則是過於輕判。

黃補充指,本案完全是學術性討論,與公眾利益無關,更何況陳的兩年懲罰期早已完結,故認意法庭毋須浪費時間及資源去考慮撤銷懲罰或改判事宜。上訴方反駁指懲罰對陳的事業發展影響深遠,希望法庭可以撤銷懲罰。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3:39
更新時間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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