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區議員葉錦龍涉刑毀及拒捕 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2021-11-11 16:24

被告葉錦龍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凌子淇攝
被告葉錦龍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凌子淇攝

前中西區區議員葉錦龍涉嫌前年9月在西區警署外撕毀一幅「不得橫越」告示,並在被捕時拉扯反抗,被控刑毀及拒捕罪。他否認2項控罪,經審訊後今於九龍城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法庭未能確認告示事前是否完好無缺,故無法證明損毁乃由被告拉扯造成。此外,警員把被告由車道拉至行人路期間,從未表明拘捕之意,無法排除被告掙扎並非在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黃官裁決時指,被告當時精神狀態正常,突然大叫一聲後,越過馬路衝向警署警長。雖然涉案告示內容與封路有關,必定令人聯想起與警方有關,不過警長當時便裝巡邏,又無證據顯示被告見到他步出警署,或者二人曾經見過對方,故被告理應不知對方身分,認為案情奇怪,警長卻沒有出庭作供,法庭無從得知被告行為的原因。

至於遇襲警員歐志強的證供,黃官表示歐原稱傷口擦傷流血,隨後又改稱沒有傷口,只是微絲血管破裂,認為以歐的相當資歷,不可能將擦傷流血與微絲血管破裂混為一談。加上歐同意在場同袍並無目擊他被撞倒,且醫療報告僅提及歐失平衡倒地,故法庭不接納其證供。另外,張貼告示的警員事發前已經離開案發地點,法庭無法確認告示事前是否完好無缺,亦不能證實損毀乃由被告拉扯造成,因此裁定被告刑毀罪脫。

黃官續指,警員案發時強行將被告180度反轉,再把他由車路拉上行人路,期間未有表明拘捕之意,故警員乃在無合法權限下使用武力,不排除被告並非故意撞到歐,而是掙扎並非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縱使在場警員隨即上前協助制服,並給予拘捕的指示,惟他們身穿便服,又沒有出示委任證,無法排除被告不知道情況有變,並非意圖抗拒警員,終裁定其拒捕罪脫。

34歲被告葉錦龍被控於前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街燈柱,非法損壞屬於警務處的一張警察通告;以及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歐志強。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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