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商場刑毀案|兩16歲女生認罪還柙候判 餘13人不認罪下月杪答辯

2021-11-10 17:09

由左至右:鍾正浩、鄭珈熹、朱麗茵及葉嘉儀(右)。
由左至右:鍾正浩、鄭珈熹、朱麗茵及葉嘉儀(右)。

去年年初15名男女包括一名教師,涉在葵涌商業中心天橋張貼海報文宣,被控刑事損壞等4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當中最年輕的兩名16歲女生認罪。裁判官香淑嫻指眾被告帶備整桶漿糊張貼海報,明顯早有預謀,法庭雖然不會忽略認罪的兩人年輕,容易受人唆擺,但認為需要索取多方面報告,終下令她們還柙至12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等報告。餘下不認罪或未準備好答辯的13名被告,則續准保釋至12月29日作審前覆核或答辯。

香官指,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因規模十分龐大,海報內容具煽動性及多元性,眾被吿帶備「成桶漿糊」及工具,明顯早有預謀及分工,屬於夥同作案。雖然本案並無招致高昂清潔費,惟這只屬其中一項考慮因素,法庭同時需要考慮社會氛圍等,故認為現階段需要索取多方面報告。

香官又言,相比起本案其他被告,兩名認罪被告年紀最輕,法庭不會忽略她們或容易受人煽動及唆擺,考慮後押後案件至12月1日判刑,期間二人須還柙,並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以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多份報告;另下令2人各向屋宇署賠償156元。

第3、4被告吳芷琪及鄧羽珊承認案情指,2人與其餘被告當日在天橋兩邊、欄杆及水泥牆張貼含政治標語的海報。警方到場後,見到吳手持3張與牆上一模一樣的海報,鄧則拿著油漆掃及裝有白膠漿的膠桶。事發後,屋宇處需額外聘用21名工人處理遭損壞的設施,共招致逾2700元清潔費用。

辯方求情指,兩名被告背景相似,均獲老師撰寫求情信,力證品格良好。她們現時已經接受逾1年半的社工輔導,相信已經重回正軌,重犯機會率低,希望法庭體恤案發時僅14歲的兩人不成熟、判斷力低,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讓他們繼續更生。

15名被告依次為鄒文燕(18歲,中六學生)、葉嘉儀(18歲,中五學生)、吳芷琪(16歲,中三學生)、鄧羽珊(16歲,學生)、李霈濠(21歲,無業)、陳信豪(20歲,大學2年級生)、張家禧(21歲,廚師)、梁詠彥(21歲,大學2年級生)、朱麗茵(20歲,大學1年級生)、林慧淇(19歲,中六學生)、鄭珈熹(19歲,大學2年級生)、黃文杰(21歲,大學3年級生)、李永熙(23歲,無業)、李重熙(31歲,老師)及鍾正浩(22歲,無業)。

眾被告同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即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商業中心的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毁屬於房屋處的天橋牆壁及欄杆,意圖摧毀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第2至4項控罪,分別控告15歲少女、梁詠彥、鄭珈熹、黃文杰、李永熙、李重熙及鍾正浩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作為交替控罪,即於同日同地管有油漆刷、白膠漿、可用作張貼海報的工具等,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法庭記者:凌子淇

梁詠彥(右)及李永熙(左)。
梁詠彥(右)及李永熙(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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