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闡明處理承諾的做法及程序

2021-11-10 14:54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資料圖片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資料圖片

競爭事務委員會發表與《競爭條例》第60條「承諾」有關的政策,闡明競委會處理承諾的做法及程序。根據條例,競委會可接受某方作出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的承諾,以釋除其對某行為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疑慮。如競委會接受承諾,則不會就該承諾所涵蓋的事宜展開或繼續調查,以及不會在競爭事務審裁處提起或繼續法律程序。

《條例》提供一系列競委會可採取的補救措施,釋除其對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行為之疑慮。有關措施包括接受承諾、發出告誡通知或違章通知書,以及在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尋求作出適當命令及施加罰則。

政策闡明競委會在決定接受承諾是否恰當的補救措施、以及建議的承諾能否適當地釋除競爭疑慮時,會考慮行為的嚴重程度、釋除競爭疑慮的能力、可有效履行及監察、嚴重程度因素及補救目標、真誠,以及時間方面的考量六項因素。

政策列明承諾程序的重要步驟,包括由競委會或相關承諾方展開有關程序、就建議的承諾進行諮詢,及接受承諾後的事宜;同時亦提供了承諾可能包含的內容。政策指出,競委會通常會願意接受沒有承認違反條例的承諾,但一般來說不會接受尋求減輕行為嚴重性的承諾內容。

如承諾方沒有遵守承諾,競委會可撤回接受承諾的決定,及/或向審裁處申請要求作出《條例》第63條的命令。如競委會撤回接受承諾,便可就撤回後涉嫌違反競爭守則的行為展開調查,或在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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