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案律政司上訴押後裁決

2021-10-30 05:30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見圖)涉嫌二○一七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恐嚇一名報館記者,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昨早於高等法院上訴,指原審裁判官鍾明新犯錯,認為黎案發時說︰「我實會搵人搞X你」,結合脈絡和整體環境去理解,「搞」沒有歧義,明顯威脅要傷害對方,又指記者在公眾活動中七八米距離外拍攝實屬平常,如黎欲避免應離開活動甚至躲進浴室。法官陳慶偉終押後裁決。

  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林芷瑩指,黎案發時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鍾官誤解了「搞」的字義及其出言意圖,而案發時「搞」沒有歧義,並不含糊,明顯威脅要傷害對方。黎在錄影會面時曾解釋被對方跟蹤騷擾故留意到對方,「搞」可解作透過律師申請禁制令、報警求助等不同意思,林芷瑩指出正反映到黎知道「搞」可解作人身傷害,應基於來龍去脈判斷語意。

  林芷瑩又提到黎錄影會面時承認記者當時沒有挑釁,那何以解釋黎當時走向記者粗言怒罵,離開後再折返出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又說「我影X你嘅相」加強威脅,林芷瑩認為鍾官裁決時忽略了上述事實,缺乏證據基礎。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 一三八——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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