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六生帶炸藥返校判勞教

2021-10-16 05:30

■中六男生黎文光(左)管有爆炸品等三罪成立,被判入勞教中心。
■中六男生黎文光(左)管有爆炸品等三罪成立,被判入勞教中心。

  (星島日報報道)中六男生聲稱一時貪玩,於前年把爆炸品帶到學校,稱要向老師「請教」,在銀包內又放置一發金色子彈,校方等悉報警處理。男生被裁定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彈藥等三罪名成立。

  法官郭啟安昨判刑時指,法庭雖然不接受被告犯案的解釋,但不排除他只是年少輕狂、不知天高地厚,遂判被告入勞教中心,並寄語其在內「乖乖地」,「諗吓你媽咪」而爭取好表現。

  郭官歸納數項量刑因素,包括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直接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亦不能證明被告意圖藉這些物品破壞社會安寧。

  但指出,雖然辯方呈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他體重不足及患有嚴重抑鬱,仍會採納懲教報告的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三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而四個月的還柙不會為他帶來額外刑期扣減。

  控方案情指,被告案發當日將涉案爆炸品帶回學校,引起校方懷疑並報警,爆炸品專家發現內含高性能炸藥。被告在自辯時表示,某次遊行過後,黑衣人將該物品交給自己,稱:「燒咗就會爆」,事後他在網上搜尋後才得知是爆炸品。

  被告黎文光,案發時年僅十八歲,為明愛馬鞍山中學中六學生,他被控於前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馬鞍山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四粒豌豆大小的粉末,而該些粉末為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黎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八分一粒豌豆大小的TATP粉末,以及管有一發空包彈。趙旭原本面對管有爆炸品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三四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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