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以1萬元利是代替7萬元賣樓佣金 54歲業主行賄地產代理被廉署起訴

2021-09-27 14:40

廉署起訴一名業主,涉嫌以「利是」行賄地產代理以逃避支付佣金。 資料圖片
廉署起訴一名業主,涉嫌以「利是」行賄地產代理以逃避支付佣金。 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今日落案起訴一名業主,控告他涉嫌在放售單位時,向一名地產代理提供一萬元「利是」,以換取毋須向對方所屬的地產公司支付相關代理佣金。相關的代理佣金約7萬元。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該名業主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梁浩光,54歲,退休人士,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三(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於2020年11月委託永誠置業代理有限公司(永誠置業)出售他位於荃灣的單位。在一名永誠置業地產代理協助下,被告以708萬元售出該單位,並同意向永誠置業支付70,800元作為代理佣金。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或約於2021年2月9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上述地產代理提供一萬元「利是」,作為對方停止催促他悉數支付關於放售其單位而須向永誠置業支付佣金的誘因或報酬。有關地產代理拒絕接受該「利是」。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訂明,代理人(包括僱員)在未得主事人(包括僱主)許可下,不得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在沒有主事人的許可下向其代理人提供利益亦同屬犯法。

廉署發言人提醒物業買賣雙方,未得地產代理的僱主及物業買賣另一方的許可,不應就物業交易向地產代理提供包括「利是」在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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