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策劃傷警案|10人被控違《反恐條例》及串謀謀殺罪 控方首用新條例可囚終身
2021-09-06 18:51
前年12月8日「國際人權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全港各區進行突擊搜查,並搜出手槍、爆炸品、彈藥等武器,控方今於東區法院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修訂13名被告中10人的控罪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交替控罪為「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10人另被加控串謀謀殺罪。案件將押後至11月29日再訊,所有被告繼續還柙。
13名被告依次為22歲黃振強、24歲工程人員吳智鴻、22歲學生張俊富、20歲張銘裕、21歲學生嚴文軒、33歲彭軍壕、19歲蘇緯軒、29歲技術員賴振邦、24歲電影製作員李家田、24歲物業助理許湛榮、29歲設計師鍾雪瑩、21歲IVE學生蔡凱明及28歲維修技工陳玉龍 。首10人被控於前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與林銘浩(音譯)、梁靖熙(音譯)及張健順(音譯)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地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交替控罪則指上述人士在同一期間串謀他人非法或惡意製造爆炸品,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導致爆炸而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黃振強及張俊富另被控於上述日子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即2盒煙火。張另被控於前年12月8日在同一單位持有未經許可的武器,即4個內含壬烯酰胺的噴霧罐。吳智鴻另被控於在炮台山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有彈藥及武器,意圖危害他人生命,即1把手槍、4個彈匣及106發彈藥。蔡凱明另被控於前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教唆他人或協助製造爆炸品,意圖危害他人生命。
蘇緯軒、鍾雪瑩、吳智鴻及李家田被控管有彈藥或武器意圖危害生命罪;蘇及鍾蘇涉前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商場一單位管有1把步槍、6個含211彈藥及2個含30發彈藥的彈匣。蘇另涉在同日同地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抗拒合法拘捕。李則涉前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管有1把手槍、1個彈匣及14發彈藥。陳玉龍被控1項串謀無牌管有彈藥或武器和1項無牌管有彈藥或武器,涉案日期為前年7月1日至去年1月17日,即1 把手槍、4個彈匣及92 發彈藥。
法庭記者:湯璧瑜
建立時間:1745
更新時間: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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