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查拒出示身分證阻差罪成 青年另認盜竊共囚2個月4日

2021-08-27 17:30

被告蔡俊賢。 資料圖片
被告蔡俊賢。 資料圖片

去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多區有人聚集抗議。22歲青年在旺角被警方追截時坐在地上,沒有聽從指示站起及出示身分證,今被裁定一項阻差辦公罪成。裁判官劉淑嫻認為被告不合作增加警員執行職務的困難,不能在街上完成搜查,遂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劉官就被告早前承認偷竊信用卡判囚兩個月,兩罪共判囚2個月零4天。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獲准。

劉官裁定事實如警員所言被告坐在地上不理警員指示站起,又沒有出示身分證,令警員須尋求同僚協助及等候警車,再把被告帶上車進行搜查。若警員可在街上完成截查便不需要額外協助,故其阻差辦公罪成。而被告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案發時因「一時衝動而唔合作」。

劉官續指本案不涉及暴力,就阻差罪判囚7天;被告早前另承認偷竊信用卡,判囚兩個月,兩罪刑期部分同時執行,共判監兩個月零4天。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劉官批准被告以1萬元現金保釋,其間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不得離港。

劉官認為被告作供態度迴避不合邏輯。被告並非目不識丁,聲稱當時只因疲倦而坐在地上,從未被要求出示身分證,及後被帶上警車前往警署。劉官指被告似乎不關心自己為何無辜出現於警署,聲稱警員著他簽署供詞,但又不閱讀相關口供。被告明知會因而入罪,但聲稱因疲倦而簽署的說法匪夷所思。被告供稱警員一次過指著會面紀錄上各處要求他簽署,但劉官指被告及警員在多處簽名左右次序不一,若同一時間簽便不會次序不同。

被告蔡俊賢(22歲)被控於去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另被控一項盜竊罪指他偷竊屬於另一人的一張東亞銀行信用卡,他早前已承認盜竊罪。

法庭記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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