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技術維修員認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判囚40個月

2021-08-27 14:00

前年10月27日長沙灣政府合署遭人縱火。 資料圖片
前年10月27日長沙灣政府合署遭人縱火。 資料圖片

前年10月27日,有網民發起「追究警暴遊行」,晚上多人於長沙灣政府合署外聚集,期間有人縱火。33歲電腦技術維修員當晚被捕,被控暴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3罪。他早前承認暴動罪,另外兩罪獲法庭存檔。法官陳廣池今於區域法院指,案發時香港已進入「混亂、暴力橫行的階段」,形容本案為「另一宗被告在他人鼓動唆擺及泛政治觀念灌輸下的悲劇」,「年輕人不知就裏、挺身而出」參與暴動。被告全副武裝並非一時衝動,考慮到他認罪、非暴動策劃者等因素,遂判囚3年4個月。

陳官判刑時指,案發於「暴亂動盪」的2019年,而被告戴手套和頭套、帶備點火槍及載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金屬棒等「重裝備」明顯是有備而來,縱火時亦有人撐傘掩護。案發時有約70人在場,導致交通受到阻塞。至於片段顯示暴徒衝擊政府合署,有挑戰政府和公權的象徵意義,這些均屬於加刑因素。

辯方求情指,被告乃受社會氣氛影響,加上資訊繁亂,誤以為自己行為可以改變香港,一時衝動犯案,現而深感後悔,亦令家人深受打擊。不過陳官就表示,此類案件「一人犯案,全家受苦」為不爭事實,強調本港為法治先進社會,法例必須保護公眾秩序,以確保不同政治光譜所有人士的安全,否則後果不言而喻。

陳官續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本為有禮體貼的人,但有著強烈的本土精神,深受媒體及政客等的影響,現在雖已自食其果,但看不到其有痛改前非的決心。加上被告行為主動且帶示範作用,陳官不接納他乃衝動犯案,考慮到被告並非擔當協調角色、認罪及獲家人強大支持,相信他能痛定思痛並重新出發,酌情減刑後終判被告監禁40個月。

控罪指,33歲電腦技術維修員鄭智聰於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黑色面罩;以及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案情指,當晚7時許有約70人於長沙灣政府合署外聚集並架設路障。當時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鴨舌帽、黑色長褲、黑色手套等的被告他蹲下並搜尋背囊內的物品,有人則以雨傘遮掩。不久後警署一道捲閘起火,而被告與起火點位置相近且手中持有玻璃瓶。警方數分鐘後從警署內跑出並追截示威者,被告手持銀色金屬棒沿長沙灣道及欽洲街交界逃去,數米內遭制服,並從其身上檢獲頭盔、雨傘、打火機、布碎、螺絲批等物品。

法庭記者:凌子淇

建立時間12:46
更新時間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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