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收集商與回收場負責人非法處理化學廢物 被判罰1.8萬元
2021-08-17 21:14
一名無牌收集商及一名露天回收場負責人因非法處理化學廢物,今日(1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18,000元。
今年一月,一名廢物收集商在新界東北堆填區棄置廢物時引發火警,導致堆填區暫停運作。經調查後,環保署發現涉事的廢物收集商並未領有化學廢物收集牌照,涉嫌非法棄置大批屬化學廢物的廢舊鋰電池。署方執法人員亦隨即追查該批廢物的來源,同日於粉嶺坪輋發現一個露天回收場非法貯存一批廢舊鋰電池。經搜證後,環保署分別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檢控涉案的無牌廢物收集商及回收場負責人,並要求該負責人聘用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廢電池送往持牌處置設施處理,不可運往堆填區棄置。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新界東北堆填區內嚴禁棄置化學廢物。非法運送或棄置未經妥善處理的廢舊鋰電池可能會引致火警或爆炸,對堆填區工作人員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化學廢物必須由持牌收集商以符合安全規格的車輛運送至適當的處置設施處理,否則即屬違法。發言人亦提醒廢物收集車司機,須確保運往堆填區棄置的廢物符合法例要求,否則亦有可能要負上刑責。環保署會繼續嚴厲打擊違規收集或棄置化學廢物的活動,以保護環境。
任何人士非法收集、存放、處置化學廢物會被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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