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等3人被廉署起訴 涉就2016年立會選舉非法刊登廣告

2021-07-26 11:37

戴耀廷。 資料圖片
戴耀廷。 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今日(26日)落案起訴3人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控告他們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兩份報章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元。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於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戴耀廷,57歲;葉劍青,55歲;及石守正,50歲。

3名被告同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3人將於星期五(7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控罪指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元,以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

戴耀廷在該選舉前曾分別透過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媒體向選民介紹一項投票計劃,其目標是透過招募選民根據該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予某些候選人,以達致過半數當選議員均來自某特定群組。宣傳該計劃及其目標的廣告,分別在2016年8月9日、9月2日及4日刊登於《明報》及《蘋果日報》。

廉署調查發現,雞蛋同盟就該3個刊登於《明報》的廣告支付了13.354萬元,並就另外3個刊登於《蘋果日報》的廣告支付了12萬元。葉劍青及石守正同為雞蛋同盟董事及該公司銀行帳戶的授權簽署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訂明,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行為。

任何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均被視作選舉開支。廉署發言人提醒公眾,只有候選人或獲候選人書面授權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士,方可招致選舉開支。

廉署已陸續為即將舉行的公共選舉推出相應的宣傳教育計劃,提醒候選人、選舉代理人及選民必須遵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有關計劃包括舉辦多樣化的活動及製作參考資料,例如法例簡介會、地區快閃宣傳活動、廣告、資料冊、短片、海報及單張,向選舉持份者加強宣傳廉潔選舉的信息,包括提醒候選人、助選人士及其他人士注意有關招致選舉開支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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