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九子上訴】律政司方指運動早有計畫明知會造成公眾妨擾

2021-03-03 17:28

今日只有未完成服刑的戴耀廷「必須」出席上訴聆訊。
今日只有未完成服刑的戴耀廷「必須」出席上訴聆訊。

「佔中九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李永達,前年被判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六罪罪成,分別被判監、緩刑或社會服務令。9人不服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案件今在高等法院進行第2日審訊。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昨批准所有已完成服刑的上訴人,在已聘用律師代表下,毋須出席上訴聆訊,換言之佔中九子中,只有未完成服刑的戴耀廷「必須」出席上訴聆訊。戴耀廷今繼續在犯人欄內聽審,另只有陳健民、陳淑莊、黃浩銘三人到庭旁聽。

代表張秀賢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各上訴人沒有犯罪意圖去煽惑他人犯公衆妨擾,學聯在2019年9月22日宣布罷課一星期,在政總外集會的學生及市民於2019年9月28日衝入公民廣場,意圖「重奪公民廣場」,而張秀賢在佔中啟動前呼籲示威者前來添美道留守,或到不同防線增援,只是為了「重奪公民廣場」,以及要求警方「釋放被捕學生領袖」,當時張秀賢指明如警方不釋放被捕學生,民眾不會離開,但民眾在現場逗留時間有限,並非如控方指有意圖進行長期或無限期的示威。

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原審法官陳仲衡未有足夠考慮證據,而案發日期(2014年9月28日)為星期日,控方又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黃浩銘有犯罪意圖去煽惑他人阻塞分域碼頭街,陳官亦錯誤判斷黃浩銘明知阻路會對公眾造成妨擾。雖然當日有消防車從後駛入位於分域碼頭街的人群,最後因民眾堵路而掉頭離開,但黃浩銘一直保持冷靜非暴力,明確地告知民眾如有救護車通過時,必須讓救護車通過,只不過不讓警車通過。黃浩銘當時亦曾反問大批撐着雨傘坐在地上的示威者,「但係我覺得你哋唔係受我煽動嘅,你哋有獨立意志架,係咪先?」。

律政司署任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稱,涉案的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三項罪名均是符合「依法訂明」(prescribed by law)的原則,既合乎比例又合乎憲法,並不像上訴方所指有任何法律上的先天缺陷或違憲之嫌。

譚指佔中3子自2013年已計畫「和平佔中」運動,雖然佔中原本計畫在2014年10月1日啟動,但因學生罷課反對人大831決定,而發生學生佔領公民廣場運動,佔中3子與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及學民思潮進行討論後,决定於2014年9月28日凌晨宣布提早啟動佔中,純屬順水行舟,並只是技術性調整。

譚認為佔中3子一早表明整個「和平佔中」計畫有4個階段:簽署誓約、商討日、公民授權、公民抗命,並用盡舉行記者會等方法增加曝光率,希望吸引更多人參與佔中,證明3子在計畫佔中時已推算活動有一定規模,故各被告是明知佔中會造成公眾妨擾。如果最終只希望佔領中環1小時,佔中3子毋須大費周章計畫並宣傳,而3子一直的宣傳正正是希望把佔中運動的影響最大化。

譚稱如各被告不希望造成公眾妨擾,大可把佔領運動訂在郊野公園舉行,但「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的名字,本身已顧名思義要佔領「中環」,而佔中3子亦向佔中運動提供支援人員與物資。

案件明續。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 13:17
更新時間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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