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總梁鏡瑩認披露廉署調查細節 准保候判
2021-07-15 18:36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體育組織副主席,控告他披露受廉署調查人的身分及調查細節,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67歲梁鏡瑩為香港籃球總會執行委員會副主席,承認一項披露受廉署調查人身分及調查細節的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8月5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黎鍾鈺代表出庭。
案情透露,一名廉署調查員於去年5月15日致電被告,邀請他就一項貪污投訴的調查接受會見以提供資料。被告3日後接受會見。
該廉署調查員於上述兩個場合均提醒被告有關條文,該條例訂明不可向他人披露廉署調查的受調查人身分及調查細節。被告兩次均回答稱他明白有關內容。
於去年6月29日,被告向籃總執行委員會兩名高級體育幹事表示,他曾就有關的貪污投訴接受廉署會見。被告又向二人表示,他猜測廉署其後會聯絡二人,所以想事先向他們講述調查一事。
案情透露,被告明白他有責任就調查內容保密,但仍向上述二人披露該項廉署調查的受調查人身分及調查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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