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男子偷拍飛虎隊執勤囚半年 官斥為通風報信

2021-06-18 16:46

被告陳志華。 資料圖片
被告陳志華。 資料圖片

前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員到理大附近的歷史博物館執勤。時任博物館職員拍下其中一名飛虎隊員行蹤,並在網上發佈,經審訊後今於九龍城法院被裁定一項阻差辦公罪成。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拍攝及上傳涉案相片,此舉明顯為「手足」,即理大示威者通風報信,令警方行動曝光,阻礙警務人員,故裁定罪成,判囚6個月,並拒絕讓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鄭官判刑時指被告沒有悔意,行為對警方處理理大事件有「好大影響」;理大事件對公眾秩序造成重大影響,越早平息越好,而被告令警方部署延誤,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可行,故判囚6個月。辯方大律師吳宗鑾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鄭官指看不到上訴理由,6個月亦非短時間,駁回保釋申請。

鄭官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日警長聯同兩名警員乘裝甲車,前往博物館尋找觀察點。上司著被告帶警員到梯間尋找觀察點,被告拍下警員背影,連同錄音發布網上,內容為:「手足小心,喺尖沙嘴,依家我喺歷史博物館做嘅,依家有3個飛虎隊入咗博物館,準備開槍射嗰啲弓箭手。」警方認為行動曝光,終止任務及撤離博物館。

鄭官分析,警員在梯間被偷拍時只有被告在場,而其上司亦認出網上錄音為被告聲線,故肯定相片及錄音由被告上傳。而錄音告知「所謂手足」要小心,即使只把相片傳給親人,被告必然可預計在網絡上廣傳。

鄭官續指即使有新聞片段顯示,當日有示威者懷疑有裝甲車停在博物館外,但沒有說服力,只能令人估計警方行為,不能確實警方在館內執勤,而被告則令警方執勤情況曝光。警員亦曾問被告,外人是否能透過玻璃看到他,被告必然知道行動要保密,故判斷被告故意阻撓警員。

吳宗鑾曾提出被告行使表達自由權利,鄭官指被告非傳媒,事件不涉及公眾知情權,被告發布照片目的為通風報信。

吳宗鑾求情時提及被告有悔意,鄭官質疑被告經審訊被定罪,「佢後悔啲咩嘢,佢為自己行為後悔定受法律制裁唔抵?」吳另指審訊過程長,對被告造成精神困擾。鄭官反駁「同佢判刑有咩關係」,不理解吳的求情說話。吳提出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鄭官強調本案涉及理大事件,「軍火庫一樣」,對公眾秩序有影響,判刑要相應,又問「有咩案比今次阻差更嚴重?」。

44歲被告陳志華案發時為博物館職員,控罪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7日,於尖沙嘴香港歷史博物館,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察A。

法庭記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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