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涉藏六角匙罪成上訴得直脫管武罪 官指非為攻擊傷人
2021-06-17 15:50
前年18歲應屆文憑試男考生管有六角匙在青衣一帶堵路,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公眾地方造成阻礙2罪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其後被告不服定罪上訴,法官張慧玲今午於高等法院公佈判詞指張官推論指被告管有六角匙意圖為拆開有螺栓拴緊的物品來堵路,證據只適宜用作舉證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故撤銷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定罪及刑罰。張官又指被告當日身穿黑衣立於堵路黑衣人之間絕非巧合,故堵路罪維持原判,被告同樣須判入更生中心。據悉被告早前經已服畢更生中心刑期。
張官雖然同意辯方上訴理據指,作供警員關於案發後追捕並制服被告的供詞與閉路電視片段有不可磨合之處,但並非本案重點,不影響此前警員觀察被告的情況。張官續指案發時為2019年11月,眾所周知本港因反修例事件已多有堵路毀壞,犯案者大多身穿黑衣,警員當時目堵被告身處十多名黑衣人「中間」,而有黑衣人搬動雜物堵路。張官認為被告無理由「純粹路過」,明知黑衣人堵路仍走到人群「中間」,更身穿黑色衣褲,故絕非巧合。張官又指雖然被告沒有「落手落腳」參與,但在黑衣人中間出現已經能支持及鼓勵其他黑衣人堵路,故駁回上訴,維持被告堵路罪成原判。
張官再分析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涉案六角匙不可能束縛人身,亦不可能屬攻擊性武器用作傷人,其用途應為開啟頂部有六角形凹槽的螺栓。張官推論指被告管有六角匙意圖為拆開有螺栓拴緊的物品來堵路,故案發時放在褲袋,證據只適宜用作舉證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終撤銷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定罪及刑罰。
上訴人陳東成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連同十多名黑衣人在路上設置交通錐、膠欄杆、垃圾桶和膠水馬以阻礙交通。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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