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秘書管攻擊武器罪成判囚5個月 官指涉案雷射筆可傷人

2021-06-17 15:38

被告被判監禁5個月。 資料圖片
被告被判監禁5個月。 資料圖片

前年9月8日晚上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聚集,並演變成衝突事件。一名公司男秘書當日稍早時於太子站被搜出雷射筆,被控以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早前審結,陳慧敏裁判官今於西九龍法院指,男秘書沒有於審訊期間自辯解釋藏有雷射筆的原因,惟他身上同時被搜出雨傘、防毒面罩等典型示威者物品,按環境證供裁定他罪成。但因男秘書幾乎同意所有辯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終判他監禁5個月。

陳官裁決時指,被告所持有的雷射筆可致皮膚輕微燒傷及眼睛受損,控辯雙方均同意單獨使用可傷人。雷射筆上有「危險(danger)」、「避免直接照向眼部(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等字眼,被告必定知道那是危險物品。案發當日港島區有黑衣人的暴力事件,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到衝突現場或有參與其中,但他身處於四通八達的太子站,其背囊中同時管有面罩、泳鏡、手套等等,這些裝備沒有可能不是預先準備,認為被告付諸暴力的心意不會小。

陳官又指,被告沒有出庭解釋親自解釋藏雷射筆的原因,故辯方的抗辯理由純屬臆測,遂裁定被告罪成。因本案控罪非常嚴重,必須判處監禁時刑罰,有關攻擊性武器乃社會不容的,法庭必須促進一個較為安全的社會環境,故判處6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幾乎同意控方的所有案情,其採取的抗辯方式沒有浪費法庭時間,最終扣減1個月的刑期。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23歲,於香港教育學院(黃克競分校)修讀會計文憑,現時於富邦保險任職秘書。而案發時被告不在示威現場,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使用過雷射筆,加上今次事件所涉及的乃單一物品,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梁振邦(24歲,文員)在保險公司任職秘書。他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港鐵太子站S1號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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