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藏六角匙堵路罪成判更生提上訴 官押後裁決
2021-05-31 12:49
前年一名18歲應屆文憑試男考生被指管有六角匙及與他人在青衣一帶堵路,他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罪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定罪上訴,其律師代表今到高等法院指警員的供詞與閉路電視片段情況有重大分歧,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他曾參與堵路,而且六角匙亦非武器。張慧玲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判詞。
上訴人陳東成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八條六角匙,以及連同十多名黑衣人在路上設置交通錐、膠欄杆、垃圾桶和膠水馬以阻礙交通。
上訴方指警員作供的描述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情況有重大分歧,警員的關鍵證供不盡不實,影響其作供可信性。而且警員並沒有看到上訴人有實質堵路行為,又沒有證據顯示他與人群互相認識到或有共同目的,警察只看到上訴人身穿黑衣站在人群附近,而警察甫落警車便四出追捕,上訴人在情急之下逃避追捕,並不代表他畏罪潛逃,而且他被捕時亦沒有激烈反抗。
上訴方指案發當日沒有發生任何暴力場面,因此沒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上訴人有意圖將六角匙用作攻擊性武器。而且涉案的六角匙是體積細小的家用工具,本質上沒有殺傷力,舉例指假若有人袋中有筆亦不代表他有攻擊意圖,故認為應就此撤銷上訴人控罪。
律政司指控方在本案依賴環境證據,警員的確指自己看不到上訴人有參與堵路,但上訴人沒有出庭自辯,未能削弱控方的案情。而且原審裁判官並不依賴逃跑作為主要定罪基礎,而是根據控方證供裁定上訴人有參與堵路,才裁定六角匙可在有人阻止堵路後用作傷人之用。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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