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擅刊張栢芝孻子出世紙 總編輯及兩公司共罰12萬元

2021-06-15 11:07

記者鄭靜(左)及總編輯麥景慶(右)。
記者鄭靜(左)及總編輯麥景慶(右)。

《壹週刊》前年刊登藝人張栢芝第三兒子的出世紙,總編輯、記者與兩間公司被控違反《私隱條例》,案件今早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時,兩公司及總編輯麥景慶認罪,《壹週刊》記者准以簽保2,000港元,守行為12個月,控罪撤銷。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就3張傳票各判罰款4萬元,即共12萬元。

裁判官徐綺薇判案時指,本案涉及兒童的出生登記資料,任何人都不應隨意公開,事主為女藝人,一切生活都會引起影迷的興趣,但公眾人物對私隱的保障也不會有例外,傳媒有責任及應尊重他人,保障私隱。

徐官考慮各被告認罪承認對條例的敏感度不足,已叮囑員工日後小心處理類似事件,以及會刊登道歉聲明,乃下令3張傳票各罰款4萬,即共12萬元。

辯方求情時指,今次是首次有報刊及編輯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被提控,相信會對業界有警惕作用。至於本案第三被告、《壹傳媒》總編輯麥景慶(47歲),他承認是次犯案乃因是對法例的敏感度不足,誤將出世紙刊登。事後公司已提醒員工並發出工作指引,不可刊登私人文件及查冊文件,以免誤墮法網。麥於今年2月已再次提醒報社,認為今次事件對報社是深刻的教訓。

辯方呈上8篇麥有關民生題材的報道,表示麥是資深的時事記者,有關報道揭露草根階層面對的問題,形容他是忠於事實以及熱愛新聞的資深記者。

4名被告分別為壹傳媒有限公司,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壹週刊》總編輯麥景慶及記者鄭靜。

兩間公司和麥景慶各被票控一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即指3名被告分別身為《壹週刊》的東主,出版人及總編輯,披露了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備存而屬於一名兒童的生死登記紀錄的核證副本內所載個人資料,而有關資料未經身為資料使用人的生死登記官同意而獲取,並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

被告記者鄭靜被控協助及教唆其餘被告干犯控罪。

本報記者

張栢芝(後排中)小心保護孻子資料免外洩。資料圖片
張栢芝(後排中)小心保護孻子資料免外洩。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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