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國歌法】男子認藏石油氣罐打火機判囚9個月 官拒判守行為

2021-06-08 16:55

被告終被判囚9個月。資料圖片
被告終被判囚9個月。資料圖片

去年5月底反《國歌法》示威活動期間,警方於黃大仙中心外截停23歲男侍應,搜出鉗、士巴拿、石油氣罐及打火機等物品,男侍應早前承認1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1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裁判官嚴舜儀今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指涉案物品潛在危險高,判刑須阻嚇其他潛在干犯控罪人士,被告終判囚9個月。

辯方代表大律師郭憬憲判刑前求情指被告現已非常後悔,本來打算開立咖啡店,畢業7年後已儲得3份之1本金,本案僅1次行差踏錯,非本性行為,已經汲取教訓。嚴官拒絕郭憬憲簽保守行為要求,指控罪嚴重,「冇可能簽保」,又反駁郭憬憲指即使被告不打算使用涉案物品,案發現場附近只有堵路,無縱火情況,但石油氣罐及打火機潛在危險比內灌水泥鐵通高,判刑須阻嚇潛在犯案人士,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分別以9和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份之1刑期,次罪中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共囚9個月。

被告劉丞軒承認2020年5月27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大新銀行外,管有一把鉗和一個士巴拿,另管有一罐石油氣和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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