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未經批准集結】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參與及組織罪成 押4.16判刑

2021-04-01 12:41

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黎智英
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黎智英

壹傳媒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於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已認罪候判,其餘被告均否認2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經20天審訊後,法官胡雅文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案件押後至4月16日判刑及聽取各被告的求情,押後期間各人不准離港,及須在周三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和BNO。

法官裁定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2項罪名成立,各被告續准保釋。

胡雅文法官裁決指,辯方未能提出充份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不合比例;而受2005年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的終審法院裁決約束,故辯方挑戰條例違憲亦不能成立,續指律政司依據《基本法》提控,辯方未能提出足夠基礎干預其決定,控方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遂裁定罪被告罪成。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援引黃之鋒及周庭案例的法律原則,要求法庭下令各被告還柙候懲。惟胡官認為還柙與否並不影響最終判刑,批准各被告繼續擔保,但須更改擔保條件,押後期間各人不准離港。

就辯方挑戰《公安條例》違憲,胡官裁決指根據2005年終院裁定警方通知書制度合憲,警方可限制遊行集會自由,又指終院當年維持定罪原判期間曾考慮條例刑事化及刑罰,故整條《公安條例》包括第17A條亦屬合憲,而裁決至今仍有效約束下級法院,胡亦須遵從先例。在終院判決已排除爭議下,胡官不可重新考慮條例是否合憲及合乎比例,即使818集會完全和平。

胡官又指818未經批准遊行雖然和平,但嚴重阻塞交通,在警方反對下案情比2005年梁國雄案件更嚴重,在有預謀無視警方反對下,若仍認為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毫不合理,亦使得法律形同虛設。

胡官再指辯方無案例引證和平集會足構成合理辯解,因此指控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一說並不正確。胡官再討論「相稱性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反駁辯方指條例的正當目的為公眾安全,不只為配合警方通知書制度,同時有其必要,亦能平衡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

胡官並認同根據警方數字,2019年中逾800集會獲批,故條例最高刑罰5年監禁未造成寒蟬效應,可容許法庭根據案情靈活運用。胡官基於以上理由反駁辯方指《公安條例》合憲。

就辯方挑戰警方執法及律政司檢控違憲,不合比例,胡官引述去年《禁蒙面法》終院判詞,指辯方沒有任何觀點足以構成可爭議的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警方當日或之前的作為或不作為與控罪全不相關,未有限制被告權利自由。胡官指出警方當日行動指引主張忍讓原則,如當日出現非法活動,現場不執法並不代表事後亦不會執法,反若當日警方執法作拘捕、使用胡椒噴霧、催淚彈等阻止遊行,方可挑戰行動違憲。胡官又指遊行遭反對下進行,造成港島主要幹道嚴重受阻,公共交通受影響,與辯方立陶宛案例有明顯分野。

胡官最後不認同應以相稱性測試檢驗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檢控行動,認為既然《公安條例》違憲挑戰未能成立,故警方拘捕自然合法,未有限制基本人權。胡官再指根據《基本法》律政司提控應免受干預,除非律政司濫用法庭程序,否則法庭無須探討其檢控決定。

區諾軒及梁耀忠的代表大狀求情時均指,本案所涉的是一場和平遊行,不涉及任何暴力,故周庭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代表區諾軒的彭耀鴻資深大狀更提到,區諾軒即使身負本案,仍從日本回港認罪,反映他是位有誠信及有承擔的人。另外,代表梁耀忠的夏博義資深大狀則指,梁從英國畢業回港後,一直關注勞工權益,擔任公職多年,形容他品格良好。

胡官表示需時考慮求情陳詞,故二人亦會在4月16日判刑,期間准繼續擔保。

李卓人聽取裁決後,在庭內高舉「五一」手勢及高呼「和平集會無罪」。旁聽人士則向他們大喊「加油!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0:45
更新時間12:41

由左至右:何秀蘭、李卓人及梁耀忠。
由左至右:何秀蘭、李卓人及梁耀忠。
黎智英由囚車押上法庭。
黎智英由囚車押上法庭。

何秀蘭及李卓人
何秀蘭及李卓人
何俊仁
何俊仁

李柱銘
李柱銘
李卓人
李卓人
梁耀忠
梁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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