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非法集結】余若海續作結案陳詞 反駁辯方指警方行動不合比例批評

2021-03-12 11:17

壹傳媒黎智英(左)與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於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資料圖片
壹傳媒黎智英(左)與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於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資料圖片

壹傳媒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於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候判,其餘被告均否認兩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受審,周三被裁定表證成立。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日在區域法院代表控方繼續作結案陳詞,反駁辯方對警方行動不合比例的批評,指警方當日的不作為,未能構成辯方基礎去批評警方行動不合比例。

余若海重申,未經批准的遊行即使和平,也不代表無罪,不能不可檢控,《基本法》賦予律政司檢控決定不受干預,除非有濫用程序或政治影響等特定情況,否則法庭也不能禁止律政司提出檢控。

辯方書面陳詞引用了大批海外案例,引述歐洲人權公約保障結社集會自由,指出和平集會即使未經批准也應容忍包容,余若海反駁眾案例均旨在說明行動上不符比例,無法解釋制度上限制是否相稱,又引終院案例反駁指「相稱性檢驗(Proportionality Test)」四部曲中,大部份情況如限制具正當目的,目的與限制具合理連繫和必要,則合乎比例。

余若海再反駁辯方指執法行動不符比例,指警方當日忍讓眾被告行為不設限,以讓其行使遊行集會自由,又指辯方所指的早已知會「流水式」安排、警方不曾警告、有責任協助人群進出會場等,均不構成恰當基礎質疑警方行動,重申遊行遭反對,未經批准,根據《公安條例》警方毋須考慮當日人數及行為而改變原初決定。余若海再指律政司具檢控自主,延誤8個月亦不會限制人權,更無證據顯示當日帶領遊行隊伍的眾被告正在疏散人群。余若海再區分司法機構的「裁斷事實(adjudicate facts)」及立法機構的「立法事實(legislative facts)」,前者舉證標準為一般刑事標準,後者則為權衡風險。

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前任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區諾軒,同被控在前年8月18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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