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例收緊2類空氣污染物指標 惟放寬PM2.5超標日數
2021-03-19 15:59
政府今日刊憲,《2021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將於3月2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環境局指,《草案》收緊3項空氣質素指標,包括二氧化硫(SO2)的24小時指標和微細懸浮粒子(PM2.5)的1年及24小時指標,由現行世衞中期目標1至更嚴謹的中期目標2水平。
現行的指標於2014年1月1日實施,涉及7種主要空氣污染物及12項指標,並以世衞組織《空氣質素指引》的中期及最終指標為基準,當中6項指標以世衞最終指標為標準,餘下的則訂於中期目標水平。政府須每5年最少檢討指標一次。
環境局指,局長在2018年年底完成了指標檢討,顯示香港的整體空氣質素正逐步改善。檢討亦評估了2025年的空氣質素會持續改善和可收緊指標的空間。
根據評估結果,檢討建議收緊二氧化硫的24小時指標,從125微克收緊至50微克;以及PM2.51年指標,從35微克收緊至25微克,24小時指標的75微克至50微克。不過PM2.5的每年容許超標次數,則從9次放寬至35次。
參考現時世衞最終目標,SO2的24小時指標為20微克,PM2.5的1年及24小時指標則為10及25微克。香港其他空氣污染物包括可吸入懸浮粒子(PM10)以及臭氧(O3)的指標則未有在今次草案中收緊。
環境局則指,政府正開展下一輪指標檢討,以探討可否進一步收緊指標。檢討將於2023年完成。
環境局發言人說,在新指標生效前已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獲發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會獲提供過渡安排。項目如在新指標生效日期起計的36個月內提出更改許可證申請,當局將會按2014年的指標作為審批標準。
當局指,尚未展開環評研究的新政府工程項目,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採用新指標作為環評研究內空氣質素影響評估的基準,並盡力把微細懸浮粒子24小時指標的容許超標次數減少至每個公曆年18日,比草案所訂定的35日更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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