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18歲生涉非法集結罪脫 官指2人或警方驅散時隨人群四散
2021-03-19 12:55
兩名 18 歲男學生涉嫌在去年11月於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其中一人疑被搜出雷射筆,裁判官鄭念慈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二人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及次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鄭官認為兩名被告證供可疑,二人解釋案發當時在家樂坊公廁門口等待友人期間,聞到刺鼻氣味,故為閃避而輾轉走到案發現場後被截查。鄭官指二人在凌晨時分遺下女友人獨自在公廁並不合理;縱使需短暫離開,理應會盡快返回公廁。而附近一帶有數十人聚集,馬路上佈滿紙皮垃圾等雜物,故鄭官判斷當時現場確有非法集結,但未有實質證據證明兩名被告參與在其中,二人有機會在警方驅散時跟隨人群四散,而二人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亦不盡相同,故裁定二人非法集結集罪脫。另外亦未能肯定次被告持有雷射筆有傷人意圖,故亦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二人聞判後神情冷靜,部分親友激動流淚。
兩名18歲被告依次為盧作霖及蕭俊麒,二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次被告蕭俊麒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法庭記者:王永欣
建立時間12:14
更新時間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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