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港會】去年陪妻分娩今再陪女友 男員工苦惱如何請侍產假
2021-03-19 14:45
有位感情關係複雜的男網民,在facebook專頁發文,指去年曾請侍產假陪妻分娩,今夏打算再陪懷孕的女友,網民苦惱如何向公司請假。根據《僱傭條例》,現時無規定男僱員必須與初生嬰兒的母親有法定婚姻關係才可享有侍產假。
男網民說,去年10月請了侍產假陪妻子,而現任的女朋友則今年5月預產,如果公司規定10個月內不可以請2次侍產假,質疑算不算違反勞工法例。
這種罕有情況令不少網民都十分詫異,各出奇謀說「你10個月内請2次侍產假,應該正常人都覺得有問題掛?」、「照請假囉,話老婆早產」、「我覺得勞工處會建議放,因為佢事後可以交出世紙嘅話,証明佢個B出咗世,咁佢的確符合侍產假條例,其他嘢就公司理唔到咁多....」。也有人建議用其他假期去取代,「咁請無薪假咪得囉」。面對如此棘手的三角關係,也有人打趣說「我feel到帖主嘅老婆同女朋友搵緊帖主」。
根據法例,男性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就其配偶或伴侶每次分娩享有5天侍產假,包括為初生嬰兒的父親;或有嬰兒即將出生;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
如僱主要求,僱員須給予僱主一份由僱員簽署的書面陳述,述明嬰兒母親的姓名;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或確實出生日期;及僱員為嬰兒的父親。根據《僱傭條例》,現時無規定男僱員必須與初生嬰兒的母親有法定婚姻關係才可享有侍產假。
僱員須提供的文件 ,在香港出生的嬰兒為嬰兒的出生證明書,其上記有僱員的姓名,顯示他為嬰兒的父親。
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的嬰兒,則由有關地方的主管當局發出的嬰兒出生證明書,其上記有僱員的姓名,顯示他為嬰兒的父親。如該地方的主管當局並不發出出生證明書,僱員可提供由該地方的主管當局發出並按理可視為證明僱員為嬰兒父親
的任何其他文件。
男性僱員可由嬰兒預 產期前 4 星期至實際生產日期後 14 星期內的任何時間放取其 5 日侍產假。勞工處提醒,僱員如欲放取侍產假,須給予僱主適當通知,如在出生日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僱主。但如僱員沒有給予僱主3個月預先通知,則必須在實際放取侍產假前,預早最少5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僱員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 4 個星期至自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 14個星期內的任何日子放取侍產假。僱員可一次過放取 5 天侍產假,或分開逐日放取。
帖文轉載自「奴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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