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選舉制度】張勇:修訂後代表性更廣泛(附發言全文)
2021-03-12 11:25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昨午以2895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高票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國新辦今早在北京召開記者會,講解人大的決定。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出席。
張勇講解《草案》內容時表示,有關決定能保障香港居民的選舉權,以及被選舉權。他指,制度經完善後,代表性更廣泛,也更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
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定選委會人數增加至1500人,立法會議席亦增至90個;同時增加選委會職能等。
張勇發言全文: |
各位記者朋友,上午好! 剛才,國務院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同志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它的重大意義、深遠影響作了全面闡述,下面我對這項決定的主要內容、憲制基礎和法律依據作一簡要的介紹。 全國人大的決定共有9項條文,概括來說有這麼幾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了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堅持「一國兩制」方針、維護憲制秩序、確保「愛國者治港」、提高特區管治效能,以及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是規定了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的核心要素。重點就是重新構建選舉委員會和增加它的職能,以此擴大和保障香港社會各界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選舉委員會使它更加地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更充分地體現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它的組成由原來的四大界別擴大到五大界別,人數由1200人增加到1500人,職能除了繼續選舉行政長官人選,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外,還將選舉產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以及提名立法會議員的候選人。 三是決定設立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確認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中的候選人資格,這是確保愛國者治港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 四是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這兩個附件分別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這兩個附件規定了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的具體事項。 此外,全國人大的這份決定還要求香港特區修改本地法律,組織好選舉活動,同時也要求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就選舉中的重要情況及時報告中央人民政府。這是這份決定的主要內容。 全國人大的這份決定具有堅實的憲制基礎,對這個憲制基礎,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我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法律效力。香港回歸祖國以後,重新納入我國的國家治理體系,而在法律地位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中央依據憲法和法律對香港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 第二,「一國兩制」方針是有宗旨、有內涵的。「一國兩制」方針從它提出那一天開始,就確定了它的根本宗旨,是甚麼呢?就是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 第三,香港基本法所構建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有原則、有前提的。199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香港基本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它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全面構建了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種制度。在構建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基本法始終遵循了兩條原則:第一條原則是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第二條原則是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160項條文,整體上每一個條文都在貫徹落實這兩項原則,都有具體的體現。 這三個方面概括起來說,就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所有制度、機制,都是建立在這麼一個憲制基礎之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制度、機制及其運行,都要符合這個憲制基礎的要求,如果做不到這一點,或者違反甚至損害了這個憲制基礎,相關的制度也好,機制也好,就必須作出修改,進行完善。 全國人大的這項決定也具有充分法律依據的。大家知道,我們國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擁有並行使著主權者的權力。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是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核心內容,制度的決定權在中央。這些年來,反中亂港勢力利用香港現行選舉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憲制秩序和有效管治。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機制,這既是全國人大的權力,也是或者說更是全國人大的責任。 我最後要強調一點,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下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香港特區修改相關的本地法律,都必須嚴格遵循全國人大的決定,並且要把決定的內容落到實處。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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