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选举制度】张勇:修订后代表性更广泛(附发言全文)
2021-03-12 11:25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昨午以2895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国新办今早在北京召开记者会,讲解人大的决定。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和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出席。
张勇讲解《草案》内容时表示,有关决定能保障香港居民的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他指,制度经完善后,代表性更广泛,也更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选委会人数增加至1500人,立法会议席亦增至90个;同时增加选委会职能等。
张勇发言全文: |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 刚才,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同志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它的重大意义、深远影响作了全面阐述,下面我对这项决定的主要内容、宪制基础和法律依据作一简要的介绍。 全国人大的决定共有9项条文,概括来说有这么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宪制秩序、确保「爱国者治港」、提高特区管治效能,以及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规定了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核心要素。重点就是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和增加它的职能,以此扩大和保障香港社会各界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选举委员会使它更加地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更充分地体现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它的组成由原来的四大界别扩大到五大界别,人数由1200人增加到1500人,职能除了继续选举行政长官人选,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外,还将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以及提名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 三是决定设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中的候选人资格,这是确保爱国者治港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四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这两个附件分别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这两个附件规定了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具体事项。 此外,全国人大的这份决定还要求香港特区修改本地法律,组织好选举活动,同时也要求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就选举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中央人民政府。这是这份决定的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的这份决定具有坚实的宪制基础,对这个宪制基础,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法律效力。香港回归祖国以后,重新纳入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而在法律地位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依据宪法和法律对香港特区行使全面管治权。 第二,「一国两制」方针是有宗旨、有内涵的。「一国两制」方针从它提出那一天开始,就确定了它的根本宗旨,是甚么呢?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香港基本法所构建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有原则、有前提的。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它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全面构建了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种制度。在构建这些制度的过程中,基本法始终遵循了两条原则:第一条原则是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第二条原则是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160项条文,整体上每一个条文都在贯彻落实这两项原则,都有具体的体现。 这三个方面概括起来说,就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所有制度、机制,都是建立在这么一个宪制基础之上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制度、机制及其运行,都要符合这个宪制基础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或者违反甚至损害了这个宪制基础,相关的制度也好,机制也好,就必须作出修改,进行完善。 全国人大的这项决定也具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拥有并行使著主权者的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区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核心内容,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这些年来,反中乱港势力利用香港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破坏香港的宪制秩序和有效管治。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这既是全国人大的权力,也是或者说更是全国人大的责任。 我最后要强调一点,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香港特区修改相关的本地法律,都必须严格遵循全国人大的决定,并且要把决定的内容落到实处。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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