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女成員錢寶芬認藐視法庭 判囚30日緩刑1年兼付40萬訟費
2021-03-09 16:28
人民力量女成員錢寶芬前年9月7日在機場客運大樓通往巴士站的通道逗留,舉牌示威並多次拒絕離開,違反機管局的臨時禁制令,今早在高等法院承認1項藐視法庭罪。辯方求情指錢寶芬案中言行和平,未有組織、辱罵或威嚇他人,法官李運騰重申藐視法庭罪行嚴重,一般應判囚,又認為緩刑期間犯下本案,錢寶芬難言品格良好。李官終判處錢寶芬監禁30日緩刑1年,兼2個月內付40萬訟費。
李官判刑時指需要懲罰藐視法庭人士以維護法庭權威、保障公眾利益、保護執達主任以免執行職務受阻,並謂執達主任為「法庭延伸之手」,指錢寶芬多次警告下違令,行為直接挑戰法治,完全不可接受,必須阻嚇,強調同類罪行一般判處即時監禁。李官考慮到錢寶芬案發後感到後悔認罪、違令僅1小時及無重大阻礙機場運作,案情輕微,故終判處緩刑。
錢寶芬庭後受訪認為應付訟費過高不合理,但不會上訴免進一步損失,自己僅得每月9000元長俸及父親3000多元生果金維持生計,再繳付訟費感到吃力,又稱禁制令「又要錢又要人」。
案情指機場管理局於2019年8月13日取得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故意阻礙或干擾香港國際機場正常運作。2019年9月7日有網民號召堵塞機場交通,約40至50名示威者響應,下午2時到機場巴士總站。其後錢寶芬約3時半起先後坐在客運大樓通道及巴士站候車處長椅上,背囊附「五大訴求」標語示威,機管局法律代表、法庭執達主任多次透過廣播系統警告群眾離開,數名機管局職員及警察包圍並要求錢離開不果後,警方以藐視法庭罪將錢拘捕。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引用黃之鋒2014年「佔旺案」藐視法庭的案例,指案中黃之鋒主動組織群眾,故遭判囚3個月,案中其餘被告角色次要,獲判緩刑,希望法庭量刑時考慮。李官反駁指當時上訴庭檢視案件僅處理黃之鋒部份,並未考慮到其餘人原審量刑,故不應以此類比。辯方又指案中無暴力行為,錢亦無辱罵或威嚇他人,李官重申藐視法庭罪行嚴重,一般會判處監禁。李官查問下,辯方交代到案發前4個月,錢寶芬因在高等法院內與保安人員爭執,干犯普通襲擊判囚7日,緩刑1年,在緩刑期間犯下本案。李官認為如此錢寶芬更不能與前述案例中,黃之鋒外餘人聲稱品格良好獲判緩刑相比。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3:05
更新時間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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