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 「極端情況」期間返工 只涵蓋工傷不管減薪 「必要人員」無保障
2021-03-02 07:13
超強颱風「山竹」三年前襲港,受路面情況影響,打工仔翌日在封路、交通停擺的情況下趕上班一幕歷歷在目,政府擬修訂《僱員補償條例》,若當局宣布為「極端情況」期間,打工仔在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同屬工傷。有關注勞工權益的組織認為,新修訂僅針對僱員受傷的情況,但僱員一直面對的剝削,如因路面問題未能於限時內上班,而遭僱主扣薪甚至扣假,打工仔往往有冤無路訴,亦未獲法例保障。另外若被視為「必要人員」,即使在極端情況下亦可能需照常上班,意見認為當局應界定何謂必要人員,以減少僱主濫用制度的機會。
二○一八年颱風「山竹」襲港翌晨,颱風警告已由十號風球換上三號風球,但全港多區交通大癱瘓,打工仔無奈花費數小時通勤,政府遂於翌年修訂《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下稱《工作守則》),列明政府可因應需要宣布「極端情況」,八號風球取消後的兩小時,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而非立即離家上班,惟守則並無法律約束力。勞工及福利局擬擴大對僱員的保障,向立法會遞交《二○二一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草案》),建議僱員於「極端情況」期間上下班途中倘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同獲工傷保障。
不過以往在颱風期間衍生的僱員權益問題不限於工傷,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坦言,《草案》只涵蓋工傷賠償,但綜觀《僱傭條例》對僱員權益的保障,「不論是惡劣天氣抑或極端情況下,(保障)仍然是空白一片」。他透露打風期間的投訴大多涉及僱員受颱風影響未能上班或遲到,被僱主扣減薪金、津貼、佣金等,這類勞資糾紛「可算是『無王管』」,尤其是現時失業率高企,僱員議價能力更薄弱,他擔心再出現極端情況,只會有更多老闆不理安危逼員工上班。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主席林振昇認為,當局的《工作守則》擬定得相當好,如建議八號風球期間僱主應提供交通津貼或接送服務,及支付高於日常薪金的津貼,但一日未立法,僱主們未必會遵守。此外,曾有僱員因打風而缺勤,遭僱主要求以年假代替,但法例列明年假需由勞資雙方協商及同意,不少僱員只能「硬食」僱主的要求。林振昇建議將守則內較逼切的部分抽出來立法,例如若僱員因不能控制的因素如交通問題而未能上班,應立法規定僱主不得扣減福利。
若僱員屬「必要人員」與僱主有上班協定,則不受限於《草案》中所指的「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地方或安全點」。以零售業為例,過往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後,前綫大多要在一小時內回到工作崗位。香港百貨商業僱員總會會務總幹事林志忠指出,兩年前《工作守則》推出,由於守則並非法例,只有良心僱主會遵守,故認為新修訂可增加對勞工在工傷方面的保障,但未有涵蓋銷售人員或因颱風上班遲到而被減薪的情況。
林志忠又指,雖然《草案》提到必要人員的保障較大,但「必要人員」尚未有清晰定義,如僱主一般將零售店員工視作必要人員,在雙方未有制定特定上班安排下,對勞工的保障始終有限。蒙兆達促當局在法律上界定何謂必要人員,如救急扶危的醫護、消防員等行業,而非任由僱主自行決定,若政府繼續採容讓態度,僱主或會濫用制度上的灰色地帶。
《草案》建議由政務司司長主持的督導委員會,考慮超強颱風或大規模天災的強度、香港可能受影響時間、對香港可能造成的破壞等因素,再決定是否公布「極端情況」。蒙兆達認為,政府須清晰公布「極端情況」的準則,並公開各考慮因素的先後優次,以知悉到底當局以僱員性命安全為先,抑或先考慮決定對營商環境有無影響。
關注勞工權益的葵青區議員梁靜珊亦指,修例後須由政府宣布「極端情況」,打工仔上班遇到意外才受保障,換言之當政府未有作出有關宣布時,在颱風懸掛前或取消時前往執勤期間,勞工因兜路經過塌樹或因水浸被困,亦繼續不獲保障,「似乎只是字眼上提及『極端情況』保障,但實際執行又是另一回事。」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企業人事培訓顧問何珮琪表示,《草案》未就「極端情況」作詳細定義,目前而言勞資雙方難以協定相關上班安排。她指出,往年遇到颱風,需要輪更的工種均會提早交更,醫護、院舍人員一般可住宿院方提供的宿舍,但保安、清潔等物管人員仍要前往工作地點接更,故她預計修例後會對物管業的影響較明顯,有機會作出新的工作安排。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則直言,新修訂只是將惡劣天氣範圍擴大至極端情況,而事實上近年很少出現在颱風前後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勞工意外,故她認為,有必要將勞工保障擴展至平日,「我們接到的大多數個案都發生在平日,上下班時乘車或等車遇上交通意外。」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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