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修例 「极端情况」期间返工 只涵盖工伤不管减薪 「必要人员」无保障
2021-03-02 07:13
超强台风「山竹」三年前袭港,受路面情况影响,打工仔翌日在封路、交通停摆的情况下赶上班一幕历历在目,政府拟修订《雇员补偿条例》,若当局宣布为「极端情况」期间,打工仔在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同属工伤。有关注劳工权益的组织认为,新修订仅针对雇员受伤的情况,但雇员一直面对的剥削,如因路面问题未能于限时内上班,而遭雇主扣薪甚至扣假,打工仔往往有冤无路诉,亦未获法例保障。另外若被视为「必要人员」,即使在极端情况下亦可能需照常上班,意见认为当局应界定何谓必要人员,以减少雇主滥用制度的机会。
二○一八年台风「山竹」袭港翌晨,台风警告已由十号风球换上三号风球,但全港多区交通大瘫痪,打工仔无奈花费数小时通勤,政府遂于翌年修订《台风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则》(下称《工作守则》),列明政府可因应需要宣布「极端情况」,八号风球取消后的两小时,雇员应留在原来的地点,而非立即离家上班,惟守则并无法律约束力。劳工及福利局拟扩大对雇员的保障,向立法会递交《二○二一年雇员补偿(修订)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建议雇员于「极端情况」期间上下班途中倘遇意外受伤或死亡,同获工伤保障。
不过以往在台风期间衍生的雇员权益问题不限于工伤,职工盟总干事蒙兆达坦言,《草案》只涵盖工伤赔偿,但综观《雇佣条例》对雇员权益的保障,「不论是恶劣天气抑或极端情况下,(保障)仍然是空白一片」。他透露打风期间的投诉大多涉及雇员受台风影响未能上班或迟到,被雇主扣减薪金、津贴、佣金等,这类劳资纠纷「可算是『无王管』」,尤其是现时失业率高企,雇员议价能力更薄弱,他担心再出现极端情况,只会有更多老板不理安危逼员工上班。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主席林振升认为,当局的《工作守则》拟定得相当好,如建议八号风球期间雇主应提供交通津贴或接送服务,及支付高于日常薪金的津贴,但一日未立法,雇主们未必会遵守。此外,曾有雇员因打风而缺勤,遭雇主要求以年假代替,但法例列明年假需由劳资双方协商及同意,不少雇员只能「硬食」雇主的要求。林振升建议将守则内较逼切的部分抽出来立法,例如若雇员因不能控制的因素如交通问题而未能上班,应立法规定雇主不得扣减福利。
若雇员属「必要人员」与雇主有上班协定,则不受限于《草案》中所指的「八号台风警告取消后的两小时应留在原来地方或安全点」。以零售业为例,过往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取消后,前綫大多要在一小时内回到工作岗位。香港百货商业雇员总会会务总干事林志忠指出,两年前《工作守则》推出,由于守则并非法例,只有良心雇主会遵守,故认为新修订可增加对劳工在工伤方面的保障,但未有涵盖销售人员或因台风上班迟到而被减薪的情况。
林志忠又指,虽然《草案》提到必要人员的保障较大,但「必要人员」尚未有清晰定义,如雇主一般将零售店员工视作必要人员,在双方未有制定特定上班安排下,对劳工的保障始终有限。蒙兆达促当局在法律上界定何谓必要人员,如救急扶危的医护、消防员等行业,而非任由雇主自行决定,若政府继续采容让态度,雇主或会滥用制度上的灰色地带。
《草案》建议由政务司司长主持的督导委员会,考虑超强台风或大规模天灾的强度、香港可能受影响时间、对香港可能造成的破坏等因素,再决定是否公布「极端情况」。蒙兆达认为,政府须清晰公布「极端情况」的准则,并公开各考虑因素的先后优次,以知悉到底当局以雇员性命安全为先,抑或先考虑决定对营商环境有无影响。
关注劳工权益的葵青区议员梁静珊亦指,修例后须由政府宣布「极端情况」,打工仔上班遇到意外才受保障,换言之当政府未有作出有关宣布时,在台风悬挂前或取消时前往执勤期间,劳工因兜路经过塌树或因水浸被困,亦继续不获保障,「似乎只是字眼上提及『极端情况』保障,但实际执行又是另一回事。」
凝资专业顾问公司企业人事培训顾问何佩琪表示,《草案》未就「极端情况」作详细定义,目前而言劳资双方难以协定相关上班安排。她指出,往年遇到台风,需要轮更的工种均会提早交更,医护、院舍人员一般可住宿院方提供的宿舍,但保安、清洁等物管人员仍要前往工作地点接更,故她预计修例后会对物管业的影响较明显,有机会作出新的工作安排。
工业伤亡权益会总干事萧倩文则直言,新修订只是将恶劣天气范围扩大至极端情况,而事实上近年很少出现在台风前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劳工意外,故她认为,有必要将劳工保障扩展至平日,「我们接到的大多数个案都发生在平日,上下班时乘车或等车遇上交通意外。」
《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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