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學士旺角衝突藏雷射筆罪成 判入更生中心

2021-02-19 13:34

被告陳偉亮。 資料圖片
被告陳偉亮。 資料圖片

前年10月27日發生旺角反修例衝突,一名18歲學生因管有一枝雷射筆,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梁嘉琪裁判官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梁官考慮被告年齡、背景及報告內容後,決定接納更生中心報告,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18歲被告陳偉亮,報稱副學士學生。陳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近彌敦道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辯方律師稱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指出,被告的身體條件並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而被告的精神及行為條件均適合進入更生中心。

梁官指判刑需反映阻嚇性、相稱性及懲罰性,考慮被告的背景和對案件的態度,辯方求情以及雷射筆的威力程度,決定接納更生中心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梁官早前在裁決時指,考慮到被告當日的裝束、裝備,他一定知道現場會發生衝突,認為他管有雷射筆的唯一合理原因是為了攻擊他人,故判他罪名成立。

法庭記者:徐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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