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藏灌水泥鐵通律政司提刑期覆核 裁定原則出錯由10日改判囚3月

2021-01-28 12:27

案件由上訴庭由3位法官左起:潘兆初、彭偉昌及潘敏琦負責審理。
案件由上訴庭由3位法官左起:潘兆初、彭偉昌及潘敏琦負責審理。

21歲男生司徒浩燊前年11月在沙田大會堂附近被搜出兩支灌有水泥的鐵通,承認控罪後被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判囚10日。律政司質疑刑罰過輕,今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裁定10天刑期過輕,而且原則上出錯,改為以8月為量刑起點。法庭考慮到被告接受第二次監禁可能會引起焦慮不安,以及覆核時間離案發甚遠,再予以酌情扣減至判囚3個月。判案理由將以書面形式擇日頒布。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質疑,原審裁判官判刑時,過分強調男生沒有使用鐵通,以及他並非現場被捕兩點,而過於輕判採納15天為量刑起點。被告所承認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要旨是為預防用途,故裁判官不應視被告沒有使用武器傷人為輕判理由,反而應接納社會氛圍為考慮因素。而且原審裁判官在判辭中解釋為何採納15天為起點時,著墨不足,反而在字裏行間中過分表現對被告人的惋惜和同情,律政司認為做法並不公道。另外,涉案武器屬改裝武器,縱使被告承認是為自衞用途,但刑期似乎與阻嚇性原則相違背。

辯方大律師黎家傑陳詞指,判辭已反映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到控罪的預防性成立要旨,裁判官的決定是基於男生的年紀,其被捕地點並非衝突現場,而且沒有證據反映他曾使用武器。即使鐵通是遭改裝,但攻擊力也不屬於高,因為每支僅重逾一百克。雖然裁判官在判辭中表達同情甚至歉意,但法庭在判刑時是可以有個別意見,內容亦不見得裁判官有因此而減刑。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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