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藏灌水泥铁通律政司提刑期覆核 裁定原则出错由10日改判囚3月

2021-01-28 12:27

案件由上诉庭由3位法官左起:潘兆初、彭伟昌及潘敏琦负责审理。
案件由上诉庭由3位法官左起:潘兆初、彭伟昌及潘敏琦负责审理。

21岁男生司徒浩燊前年11月在沙田大会堂附近被搜出两支灌有水泥的铁通,承认控罪后被署理主任裁判官温绍明判囚10日。律政司质疑刑罚过轻,今向上诉庭申请刑期覆核。上诉庭裁定10天刑期过轻,而且原则上出错,改为以8月为量刑起点。法庭考虑到被告接受第二次监禁可能会引起焦虑不安,以及覆核时间离案发甚远,再予以酌情扣减至判囚3个月。判案理由将以书面形式择日颁布。

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余国慧质疑,原审裁判官判刑时,过分强调男生没有使用铁通,以及他并非现场被捕两点,而过于轻判采纳15天为量刑起点。被告所承认的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立要旨是为预防用途,故裁判官不应视被告没有使用武器伤人为轻判理由,反而应接纳社会氛围为考虑因素。而且原审裁判官在判辞中解释为何采纳15天为起点时,著墨不足,反而在字里行间中过分表现对被告人的惋惜和同情,律政司认为做法并不公道。另外,涉案武器属改装武器,纵使被告承认是为自衞用途,但刑期似乎与阻吓性原则相违背。

辩方大律师黎家杰陈词指,判辞已反映原审裁判官已考虑到控罪的预防性成立要旨,裁判官的决定是基于男生的年纪,其被捕地点并非冲突现场,而且没有证据反映他曾使用武器。即使铁通是遭改装,但攻击力也不属于高,因为每支仅重逾一百克。虽然裁判官在判辞中表达同情甚至歉意,但法庭在判刑时是可以有个别意见,内容亦不见得裁判官有因此而减刑。

法庭记者:萧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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