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容許僱主延長合約 限制外傭「跳工」需離港
2020-12-30 19:03
政府宣布會進一步延長協助外傭及其僱主彈性安排,容許僱主延長其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就所有在明年3月31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包括上述在早前實施的彈性安排下獲准延長的合約,勞工處處長已原則上同意,標準合約第二項的僱傭期可在勞資同意下,延長最多3個月。
政府指,因應近日社會就入住住宿設施的外傭的健康風險的關注,以及為防止外傭濫用上述彈性安排而俗稱「跳工」。政府決定,提早終止合約的外傭,將不得申請以訪客身分延長在香港的逗留期限;以及外傭須按政府現行的政策,於完成合約後離港,或於終止合約後的2星期內離港,兩者以較早的日期為準。在需要特別考慮的特殊情況下,外傭可向入境處申請以訪客身分繼續在港逗留。
入境處會繼續接受和加快處理身處香港的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同時,入境處將進一步遏止外傭「跳工」的情況,並會繼續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情況,例如申請人在12個月內提前終止合約的次數及原因。就涉嫌「跳工」的個案,入境處會拒絕有關工作簽證申請,並要求申請人離港。
政府指,按照早前經驗,3個月的延長期應已提供足夠時間讓僱主安排其新外傭來港。如新外傭未能於該延長期內獲安排來港,而僱主須在該延長期後繼續聘請現任外傭,僱主應申請與現任外傭續約,而再度延長合約的申請將不獲考慮。僱主應預先作好準備,安排其新外傭於延長期內來港及或安排與其現任外傭續約。
在現行制度下,外傭在約滿後跟相同的僱主續約,或將會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在其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度假,有關延後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1年為限。如外傭未能在一年期內返回原居地度假,外傭可在其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以便期間返回原居地度假。至於獲准再度延長的外傭,如希望再次延後返回原居地度假,亦可向入境處申請再度延長在香港的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以便期間返回原居地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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