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 判監4個月

2020-12-29 16:28

被告鍾翰林。 資料圖片
被告鍾翰林。 資料圖片

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於去年5月中在立法會示威區與團體「保衛香港運動」爭執期間,毀壞對方的中國國旗,早前被裁定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成,辯方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呈上包括陳日君樞機的求情信,指鍾為人善良,樂於助人,犯案後已有悔意,加上無預謀亦無損毀國旗,裁判官黃雅茵遂判處鍾翰林監禁4個月。

辯方呈上8封被告母親、家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區議員巫堃泰及其中學師生的求情信指鍾翰林雖自小父母離異,但仍然孝順,每周探望母親,照顧中度弱智及自閉的弟弟,並難得地獲弟弟親近。辯方續指眾人讚揚鍾為人心地善良,樂於助人,尊重師長,經常探訪長者參與義工活動,希望法庭輕判。辯方再提到鍾現已有悔意,犯案僅一時衝動,失去理智,案情亦較引述案例輕微,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前學生動源成員何忻諾等今亦有到庭聲援。

辯方又因控方於審訊期間申請修訂控罪和案情而後者終不獲准,就該延誤申請2小時訟費,在控方反對申請下獲批。

黃官判刑指案發當日鍾主動伸手拉斷旗桿,跑到空曠地方跳高拋起國旗,意圖令更多人看見,而不少不同派別人士在場下,加上該國旗屬「保衛香港運動」所有,均加重刑責。惟犯案時間不長並未持續,人數不多,亦無證據顯示有預謀,另考慮到求情理由,故就侮辱國旗罪判囚3個月。

黃官再指非法集結控罪僅發生於爭奪國旗時,同樣無預謀無人受傷,規模小時間短,同案件中程度不高。而鍾案中角色重要,犯案時積極參與,而「保衛香港運動」成員一直在鐵馬外情緒激動,鍾犯案可預期激烈反應,對方中亦有人用斷桿擊打示威人士,故就非法集結罪判囚3個月,因次罪影響較深遠,可能引發的暴力不容忽視,故其中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4個月。

19歲學生鍾翰林被控於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公眾活動區,聯同其他不知名者,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及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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