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青年袭警及管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成还押候判 官指监禁无可避免

2020-12-24 17:50

裁判官水佳丽(小图)。 资料图片
裁判官水佳丽(小图)。 资料图片

去年 11 月 10 日「八区游行」期间有人在天水围堵路,警方一度进入私人屋苑嘉湖山庄景湖居搜查并拘捕4名青年。18 岁学生早前承认藏有伸缩棍,否认袭警;另外3人各被控1项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裁判官水佳丽今午在屯门裁判法院接纳各警员为诚实可靠,证供清晰不受动摇,加上18岁和19岁学生当日蒙面全黑衣著,带备多种工具而无合理辩解,故分别被裁定各1项袭警和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成。水官因不能排除22岁学生当日或携工具为友人维修汽车,故裁定其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脱。案件押后至下月14日下午判刑,期间罪成3人须还押看管。

水官裁决先提到当日天水围多处有黑衣人聚集,如在银座商场破坏优品360,又有人向景湖居外警车投掷石头,其后有黑衣人四散进入景湖居,水官遂逐一分析各被告案情。水官先指首被告18岁学生戚晋浩在屋苑内逃避防暴警察追捕时,拘捕警员捉住其风衣后衣领,而拘捕警员供词中关于戚袭警情节获另外2名警员证供及医疗报告支持,水官认为3名警员清晰不含糊,不受动摇,诚实可靠,故裁定戚袭警罪成。

水官再指次被告18岁学生张天倪在景湖居11座外被截停时,身穿全黑衣著,背黑色背囊,以黑Tee蒙面,显示其参与社运。而被破坏的优品360与截停地点仅相隔1条马路,时间地点均相当接近,虽然张天倪所携涉案工具本非武器,有正常用途,但足以破坏财物,其参与社运时携同而无合理辩解,又带备手套,故裁定其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成。

水官续指第3被告19 岁学生张浩一当日以黑头巾、面巾蒙面,戴黑手套黑口罩,带备剪钳、𠝹刀等其他工具。张浩一虽辩称自己为巴士维修学徒,学师逾2年,但涉案工具「乾净企理」,而且其公司一般不鼓励于星期日工作,张浩一亦只曾于星期日返回公司厂房收拾物品,水官遂质疑「点解要相信被告要返厂房返工呢?就算有,点解要带晒成袋工具返厂房?点解要去(案发)现场?点解要戴黑头巾面巾?」水官遂认为张浩一当日参加社运,戴上手套和护膝,带同涉案工具的不可抗拒推论为意图作非法破坏用途,遂裁定张浩一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成。

水官最后指第4被告22 岁学生何浩梃当日被搜出士巴拿、螺丝批和喷漆,其父作供指当日何出发往景湖居友人处取车匙以维修汽车,而何亦本为职训局汽车科技学生及汽车维修学徒,士巴拿和螺丝批作为普遍使用工具,何辩解「似乎合理」。水官亦不满意警员供词中遗忘提到搜出口罩、手套和笔等物,指其为重要证物,令人觉得警方处理证物不严谨。水官总结何辩解大致上合理,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故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脱。

水官押后判刑至下月中,并应辩方要求期间多索取一份社会服务令报告,加上原订的感化、更生中心、劳教中心及教导所报告。惟水官明言「即时监禁无可避免」,吁被告「唔好有不切实际嘅期望」。

被告戚晋浩承认于去年 11 月 10 日,在天水围嘉湖山庄景湖居近园林区藏有1支伸缩棍,另被控于同日同地袭击警员刘锦华。18 岁学生张天倪被控于同日在天水围嘉湖山庄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 15 厘米长扳手及1个 7 厘米长冲钉器;19 岁学生张浩一被控于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 对钳子、4 枝螺丝批、1把锯钳、1把电钻、1个钻头、塑胶索带、1枝铁锤、4 枝扳手、2套六角匙、喷雾胶布、1个四方匙、1枝火枪、2个电批、1个电动抛光机、9 只磨碟、1支罐装石油气、1个电钻、2个钻嘴、1枝胶水、1罐精密电器清洗剂;22 岁学生何浩梃则被控于同日同地控制 2 枝扳手、1罐喷雾油漆,以及1枝螺丝批。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6:25
更新时间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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