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周星馳7000萬分紅 于文鳳敗訴兼付訟費
2020-12-23 15:01
影壇巨星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入稟控告他違反02年尾的口頭承諾,拖欠7千萬元投資分佣,案件上周審結。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布書面判辭,裁定于文鳳敗訴,並要向周星馳支持訟費。
周星馳聲稱前女友于文鳳協助他投資的決定,僅是「情侶之間的犧牲」,儘管他曾承諾分享投資利潤,但這只是出於戀情饋贈。至於于文鳳則堅持,周星馳當時既是她男友,也是商業夥伴,故該承諾是具商業效力和法律約束力,否則對方不會在分手後仍與她分享投資成果。
法官裁定,于文鳳所謂的商業協議並不存在,而周星馳所提出,投資利潤分成極其量是一份饋贈,以他的討論內容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
法官亦裁定,周星馳在購物天比高物業時,已打算發展12號豪宅自用,故此該豪宅並非投資,也不存在利潤。于文鳳也不是推介天比高物業的中介人,也沒有促成周星馳在比華利山物業投資交易。
于文鳳在2012年首次入稟高院,狀書透露周星馳曾2002年分別口頭和書面答應她分享利潤一成,後來于文鳳修改內容,指口頭協議是02年尾至翌年初發生。但改動中仍沒有提及,以什麼方式計算物業價值,也沒有提到任何「建議」字眼。法官認為其實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並沒有任何關係。
而于文鳳在庭上亦不時提出新證據,部分甚至跟她的誓章內容有所偏離,但兩個版本均沒有反映于文鳳有向周星馳解釋協議條款,和要求他同意條款。法官不排除,于文鳳憶述的電話訊息,是分隔開地發送的。于文鳳在庭上又憶述,周星馳為了讓她在個人公司工作而答應利潤分配和叫她「做住先」。法官認為,既然對方回應她「做住先」,反映他並沒有任何協議的認知,純粹叫她加入公司再視乎事態發展。
法官不接納,于文鳳形容02年的書面協議中兩萬元月薪只用作她的飲食和交通開銷,既然雙方同意書面協議是為了「正式化」于文鳳為周星馳的工作關係,法庭看不見任何理由他們不將「薪金只作基本開銷」等條款寫在合約上。反而法官認為,于文鳳是出於對周星馳的情侶關係而答應以月薪20000元工作,而且感覺上基於于文鳳的個人背景,她毋須太擔心自己收入來源。
反而周星馳所提出的版本,指他在2002年某日在住宅陽台提出以物業投資利潤分成作為饋贈,儘管周星馳在毫無預備或理由下訂下一成的水平,但法官認為他的解釋合情合理。于文鳳在2002年間和周星馳是情侶,她不求回報地希望介入對方的投資,是平常不過的事。反而于文鳳擬定商業協議時,則沒有向對方提供任何解釋便草草訂了一成。法庭很難相信周星馳沒有任何追問,便答應她「OK」。
當法庭接納該分成僅是饋贈,便解釋到為何于文鳳在口頭協議5年後才第一次索取分成,因為交易並沒有任何急切性,同意也解釋到為何兩人毋須將口頭協議重新用在白紙黑字上重新寫上。
律師團隊代表周星馳希望,法庭頒布裁決後,事件可以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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