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執達吏收樓放火燒屋 六旬翁罪成判囚6年
2020-12-11 16:31
六旬無業漢因申請綜緩不果而欠交管理費多年,兩年前遭執達吏登門收樓時,以天拿水及石油氣放火燒屋「一鑊熟」,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他「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罪成,原訂於今早11時判刑,但被告不願出庭,被法庭視為放棄其減刑求情權利,黃崇厚法官把案件押後至今午3時,在被告缺席的情況,最終判其監禁6年。
無律師代表的馬鎮青今沒有到庭,法庭已發出強制出庭命令,懲教署職員指他們曾多次執行強制令,但被告多次拒絕並雙手交叉的手勢表示自己不願意出庭應訊。黃崇厚法官信納懲教署職員的說法,裁定被告有意識、自主地無故不出庭,故判刑將會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黃崇厚法官判刑時指,中二學歷的被告曾任職塑膠廠及保安員,他懷疑妻子不忠,又懷疑兩名子女不是與他所生,與妻子離婚後曾就子女會見問題而刑事恐嚇妻子,因此在2007年被判囚3個月。被告欠交6萬多元管理費,但卻歸咎於社會福利署沒有自動轉賬為他繳交管理費,以自己生命抗議,又認為社會福利署需為事件負上全責,黃官直指其想法無理取鬧。
黃官指被告否認控罪又沒有聘請律師,是他對制度沒有信心,他一直拒絕親姐姐的金錢協助,不能意識到現況由他一手造成,家人亦形容他不可理喻、為人多疑、經常賭博。精神科醫生指被告為人衝動、自我中心,但並非精神錯亂,又沒有抑鬱症或自殘念頭,屬於人格障礙,沒有患上任何精神病。心理醫生又指被告不懂得與人建立關係,常常指責他人陷害自己。
被告認為他人歧視自己以綜緩維生,不滿物業被充公,但沒有絲毫愧疚之意,委過於人,自我膨脹,為人頑固,重犯風險屬於中等。黃官指被告縱火行為令人髮指,明顯針對執法人員,而屋內藏有50多個卡式石油氣罐,一些被捆綁起來,一些被放在行李箱,屋內兩支天拿水亦並非偶然存在,被告曾指:「我知道今日收樓,買定天拿水同石油氣一鑊熟」,「有執達吏上黎,見佢地態度咁串,咪諗住攞蠟燭點著石油氣,又攞刀斬個石油氣,我當時諗住自殺嘅」。
黃官指被告縱火焚燒其單位立心十分不良,雖然他手部嚴重燒傷,但他卻從窗戶爬水喉逃離現場,其自殺之說令人懷疑,涉案地點屬於民居,罔顧住客生命安全及家中石油氣的爆炸風險,沒有警告他人。黃官認為被告控制情緒能力極差,並非一時衝動犯案,而是有預謀地縱火焚燒單位,認為判監6年能反映本案嚴重程度,同時沒有任何減刑因素,最終判其監禁6年。
被告馬鎮青被裁定於2018年7月27日,在將軍澳康盛花園第4座31樓K室,無合理辯解用火損壞單位,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2:18
更新時間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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