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金鐘衝突】男子非法集結原判囚2周 律政司覆核刑期改判囚7個月

2020-11-23 12:51

被告庾家駒。資料圖片
被告庾家駒。資料圖片

33歲貴金屬貿易公司董事助理去年6月12日,在政府總部外與其他示威者搬動鐵馬到行車路,他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2周。律政司其後不滿刑罰過輕,在原審裁判官林子勤席前提上訴遭駁回,今再到高等法院作刑期覆核,法官認為裁判官將被告與較暴力的示威者情況分開考慮乃「錯到無可再錯」,遂改判監7個月,並擇日頒布書面判辭。

裁判官早前指出,即使夏慤道有人投擲雨傘、雪糕筒等雜物,但被告庾家駒在龍和道單獨行事,故不應將夏慤道示威者的罪責加諸被告身上,否則有欠公允。然而,律師司一方力陳本案作為一宗非法集結案,現場其他人士的行為理應在刑期考慮之內,不容分割。而被告搬動鐵馬後,在場人士暴力行為升級,雖然被告並沒有煽動或鼓吹行為,不得就此加刑,就絕非裁判官予以輕判的理由。律政司更直言,裁判官口頭上雖強調案情嚴重,但實際上判刑時未能反映嚴重性,判刑明顯過輕。

法官彭偉昌問到被告是否明知該處堵塞仍前往該處,大律師伍頴珊解釋被告完成工作後欲前往龍和道了解情況,彭官聞言後即指「係人都知個到發生咩事㗎啦,有咩好睇?」認為被告「唔淨止去睇下發生咩事」,而是突破警方防線後,繼而穿過人群到達前排搬鐵馬,伍大律師再次強調被告欲到前方了解情況。

伍大律師又指,被告挪開鐵馬後馬上離開,整個過程歷時僅17秒,並不一定知道夏慤道的情況,惟法官潘敏琦稱其說法牽強,甚至「有啲自欺欺人」,稱被告身處前排,不可能留意不到前方有非法集結,加上他搬動鐵馬的行徑帶有鼓吹作用,致使示威者後續與警方對峙的情況,故不能忽視潛在風險。

三名法官退庭商議後,裁定裁判官在原則上出錯,判刑過輕,遂決定以12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已服畢原有刑期等因素,酌情扣減5個月,終判囚7個月。

法庭記者:葉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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