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2少年非法集結原判保護令 律政司覆核改判感化及社服令

2020-11-13 17:38

去年理工大學事件爆發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去年理工大學事件爆發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一對14歲少男少女承認去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參與理工大學外的非法集結和設傘陣路障,6月被何俊堯裁判官判處兒童保護令一年兼不留案底。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提覆核,上訴庭日前批准申請,指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上訴庭3位法官今頒布命令,分別改為判處2名少年1年感化令和8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人均須遵守宵禁令。

辯方引述兩名少年的感化官報告後,建議法庭判處兩人感化令。惟針對少男的刑罰,法庭認為感化令不足以反映其罪責。辯方進一步求情指,少男的案底已足以對他起懲罰作用,著法庭可網可一面。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所採納的兒童保護令,只著重其更生元素,忽略了法庭判刑也須考慮其阻嚇作用。原審時的感化官報告沒有解釋,為何兩名少年特別需要法庭命令所保護,而裁判官也沒有解答這疑問。上訴庭認為下級法院未有考慮到他們是否需要受特別照顧,便頒布保護令,做法欠穩妥。而原審裁判官的決定亦有違終審法院《黃之鋒公民廣場》判辭內容,而當時判辭中指法庭須強調阻嚇性和懲罰性。

鑑於兩所牽涉的非法集結規模龐大,曾使用一定程度上的暴力,法庭須清楚告訴公眾,法庭對大量公眾暴力活動絕不姑息,故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最為合適,但基於少女有精神病病歷紀錄,法庭擔心社會服務會惡化她的病情,故判處她感化令。

律政司申請覆核前要求法庭改判兩少年即時監禁,但上訴庭重申根據法例,縱使被告干犯的罪行嚴重,法庭處理16歲或以下被告的判刑前,必須取閱感化感報告而不應立即判處監禁。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14:49
更新時間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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