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女子涉雷射筆照警等3罪 專家報告指20米範圍內照射可傷眼
2020-11-11 16:35
大批示威者去年萬聖節應網上號召,到中環蘭桂芳一帶聚集,抗議《禁蒙面法》。年輕女子疑用雷射筆照向防線內的高級督察,被控襲警、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三罪,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質疑,警方以人群管制為由,在皇后大道中設封鎖線,令想到蘭桂坊慶祝萬聖節的市民無法進內,被逼聚集在防線外。
高級督察劉嘉昇今出庭供稱,事發當晚近9時,他奉命到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設立防線,管理在上址聚集的人群,警方一度展示藍旗及發出非法集結警告。期間他見到有女示威者手持雷射筆,照向他的面部及眼睛。劉指出,他被雷射光照射約一秒後,眼晴感到乾澀不適,感覺有如直接注視太陽,事後下意識不停捽眼。
他馬上衝出防線撲前截停被告黃倩欣(22歲),當時她戴著黑色鴨舌帽及黑色口罩,其後右手自行掟出了一枝雷射筆狀物體。劉撿取了該筆狀物,證實能發射出綠色雷射光束。他將被告交給防線內的女警宣布拘捕,自己則繼續人群管理工作。
辯方大狀質疑,警方當晚在皇后大道中設封鎖線,令想到蘭桂坊慶祝萬聖節的市民無法進內,被逼聚集在防線外,且而當晚氣氛大致和平,沒有人使用暴力。
劉同意不能排除有少部份人想到蘭桂坊慶祝,且他無法分辨示威者及普通市民。惟他強調,當晚現場更多的是政治旗幟及口號,亦不乏針對警察及其家人的言語暴力。劉又指,當晚有情報指示威者會進入蘭桂坊示威者及破壞,故警察在皇后大道中設封鎖線管制人群,以防止93年人踩人慘劇重演。
辨方又質疑劉並非遭被告的雷射筆照到眼晴,但劉不同意,因為其照射時間不長,且加被告事後馬上逃跑。
控方專家證人、隸屬警隊刑事部技術服務組的高級督察盧偕,在其專家報告中指出,涉案雷射筆屬3B類別,在20米範圍內直接照射,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案件明天續審。
法庭記者:張旭珊
建立時間:13:18
更新時間: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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