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手暴打11月大女兒致頭凹陷亡 台狠父辯稱:沒想到會打死

2020-11-11 11:24

嬰兒身體尚未完全發育,容易受傷。網圖
嬰兒身體尚未完全發育,容易受傷。網圖

台灣一名父親去年4月,因11個月大的女兒哭鬧,竟徒手暴打女兒頭部及胸部,致她腦袋凹陷,心臟及肝臟亦裂傷,送院後不治。高院最終將他依照「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重判18年,可上訴。

事發於去年4月23日,桃園楊梅一名女嬰因失去呼吸心跳被緊急送院,最後宣告不治。醫院通報後,當地警方起初以為是20歲的母親疏於照顧,讓女嬰從床上滾下造成頭部重創。但經檢驗後發現,女嬰的頭、胸部有多處外傷及顱骨骨折,導致內出血,心臟及肝臟亦有裂傷,最終因多重器官衰竭及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警方之後傳召女嬰的23歲父親林男,他供稱家中經濟不好,案發前一天因開銷問題與家人爭吵,隔天返家後仍為錢心煩,之後因聽到女嬰的哭鬧聲,又無法哄停,一時暴怒,便徒手捶擊女兒的頭部及胸口。據悉,林男施暴時,其4歲的大女兒在旁目睹犯案過程。檢控方遂以「家暴殺人」罪提出刑事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林男判刑18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林男否認具有殺害女兒的意圖,辯稱只是教訓一下女兒,頂多構成「傷害致死」。他亦說「已深深懺悔」、「沒想到會打死女兒」,其妻子亦有幫忙求情。不過,法官認為林男的說法是辯解,質疑「猛力搥打嬰幼兒胸腹,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只是一時氣憤,造成自己後悔莫及的事情」。

全案於本月11日宣判,高院仍認定林男犯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考慮到他曾有多項前科,5年內又再犯案,因此再依法加重刑罰,最終將他判刑1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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