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證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 運輸工藏伸縮棍罪脫

2020-11-03 15:42

呂柏樂以外套遮頭離開法院。
呂柏樂以外套遮頭離開法院。

19歲運輸工人去年10月中在旺角彌敦道疑被搜出伸縮棍,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張天雁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定指2名警員證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張官指出警長伍詠強作供時有3個疑點,首先伍在被告身上搜出伸縮棍後,只拘捕被告,並未向被告查問,伍回應指上級指示留待刑事偵緝警員調查。張官認為說法不合理,由目擊事發經過並找出伸縮棍的警員查問理應更合適。接著伍又回應當時情況不許可,張官又指出呈堂片段顯示當時現場環境已經平伏,警力亦足夠,不明白何以伍認為情況不許可。伍亦曾回應指因「無諗過警誡」,張官直指其說法與前述自相矛盾。警長亦未能確認被告有否看到搜出伸縮棍的過程。

張官再提到控方第二證人警員作供指並未紀錄搜出伸縮棍後的查問,又同意查問前未有警誡。再被追問何以沒有警誡時,警員一時回應指情況不許可,一時又回應指忘記了,前後不一。其被問及何以一年後方記得伸縮棍在背囊外格找到時,張官指警員並沒有合理解釋。

張官最後指搜出伸縮棍時現場沒有非法行為,被告亦只單獨一人走近防暴警察。在警員證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下,結合環境證供,認為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證明伸縮棍在被告背囊中搜出,而且被告知情。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張官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男被告呂柏樂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去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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