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留學生攜鐳射筆伸縮棍罪成 還柙下月判刑

2020-10-23 16:32

被告楊浩 (白衣)。 資料圖片
被告楊浩 (白衣)。 資料圖片

科大生周梓樂去年示威期間墮樓身亡,市民於翌晚到添馬公園悼念。當晚一名加拿大留學生攜同鐳射筆及自拍棍擬參與集會,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上月審結。鄭紀航裁判官不信納被告當日與母親相約交收自拍棍,以及只是打算用鐳射筆照向建築物之說,推論他是要用上述物品傷人,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他罪成。被告須還柙至下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楊浩(19歲)的母親柯綺梅(音譯)早前供稱,當日她打算在活動上自拍,但外出後才發現忘了帶自拍棍,故相約被告在公園交收。惟鄭官指出,二人聲稱相約,但卻沒有約定見面的時間及地點,只著對方電話聯絡,是有違常理及不切實際。柯更從未在證供中提及曾致電過被告,她從5時半到達公園,等到7時仍未見被告,但仍不聞不問。惟她當晚是要托被告將自拍棍帶給她,理應更著緊被告的行蹤。再者,柯從Facebook新聞得知兒子被捕,但都沒有致電他關心其安危。

另外,被告自辯時亦稱,涉案自拍棍是要交給他母親,但鄭官質疑他在被截查時,卻不向警員解釋情況或聯絡母親協助。鄭官認為二人的證供既不可信亦不可靠,拒絕接受二人相約交收自拍棍的說法,亦不相信被告只是打算用鐳射筆參與「發光活動」,照向附近建築物。

鄭官指出,根據專家證人盧永楷的證供,涉案鐳射筆屬於第四級別,可對人的眼睛造成永久傷害。雖然當晚鐳射筆沒有裝上電池,但電池放了在被告背囊外袋,可以快速取出裝上使用。涉案自拍棍則十分結實及堅硬,可伸長用以傷人。加上,被告當日帶同頭套、手套、護目鏡等物品,可見他預計集會會發展成警方施放催淚彈,而暴力示威者用鐳射光照向警方或敵方的情況,一直屢見不則,故推論被告打算用鐳射筆及自拍棍來傷人。

法庭記者:張旭珊

被告楊浩由囚車押走。
被告楊浩由囚車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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