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國安法》案控辯申改訟費命令被拒 官維持原判擇日頒判詞

2020-10-19 11:16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餐廳男侍應唐英傑,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被拒,法庭下令唐需支付雙方訟費,惟雙方均希望更改訟費命令。案件今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律政司申請唐應以彌償基準來支付訟費,唐一方則申請撤銷訟費。周家明法官及李運騰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駁回雙方申請,即訟費繼續需由唐所支付,惟並非以彌償基準來計算,判詞將擇日頒布。

律政司一方指它在唐申請人身保護令時已向唐指,該申請濫用程序及沒有勝算,但唐沒有撤回申請才讓申請繼續,浪費律政司時間。唐一方則指此為首宗有關國安法的人身保護令申請,其判決有助公眾及法律界得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已包括《港區國安法》的保釋申請考量,清晰詮釋本被認為模糊的條例,應會是日後作參考的案例,故不應下令唐支付訟費。

兩官早前在判詞中指明《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的真正解釋並非無條文去讓被告申請保釋,而是在有關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中,法官需按正常程序即《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1)(B)條去進行風險評估,以考慮有否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會否在保釋期間犯罪,只是同時考慮了《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才去決定會否批出保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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