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擬降低最低刑責年齡至12歲
2020-10-13 20:54
近年內地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引起輿論對調整未成年人刑責年齡的討論。今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包括擬降低最低刑責年齡至12歲、將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入刑,將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認定為犯罪等。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的規定。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上述規定意味著最低刑責年齡擬下調至12周歲。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並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從重處罰。
另外,有關運動員使用興備劑問題,莫案規定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向其提供興奮劑等嚴重情形,規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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